各类重点建设项目与维修工程的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8-21浏览次数:8

三级指标:各类重点建设项目与维修工程的管理规定、招标情况、中标结果(6分)

 

 

1、凡维修、基建项目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由后勤保障部项目评审小组评审后,确定实施。

2、凡维修、基建项目费用在5万元以上的,由后勤保障部负责填写施工内容及辅材品牌、工作要求进行招标。

3、由投标单位到校索取施工相关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测量后,按校方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将标书送达学校后保部(全封闭),三个以上单位投标(续标除外)。

4、由学校评审小组成员(纪委书记或纪委委员)当众开启标书进行评标,确定施工事项及标的(校评审领导小组成员由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教务处长、资产处长、财务处长、网络中心主任、后勤保障部部长组成)。

5、后保部基建科根据校评审小组的评审决定联系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及治安、消防承包协议书,按合同开工日期进行实施。

6、竣工后由校验收小组进行验收。组成人员:校长、副校长、书记、副书记、资产处长、财务处长、网络中心主任、教务处长、后保部部长及用户单位负责人及专管员)。

 

 

 

第一章 房修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为了在工程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希望有关人员认真遵守。

本规定中的“基建管理、房修人员”是指基建处、资产管理办公室、基建项目组的领导和管理人员,以及出资方代表和使用方领导委托对工程进行协助监管的人员等,在基建、房修工作中有一定处置权的各类人员。

一、基建、房修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市颁发的工作规则和各项规定,在工程设计、施工队伍招投标、施工质量监理、竣工验收等关键问题上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规范和程序进行工作。

二、基建、房修管理人员必须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廉洁奉公,秉公办事,决不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

三、基建、房修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施工单位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基建、房修管理人员应当保持与施工单位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对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如无法拒绝,必须上缴校纪委办、监察处,统一登记处理。

五、基建、房修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六、基建、房修管理人员不得要求和接受施工单位为自己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七、基建、房修管理人员不得要求和接受施工单位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学校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也不得利用自己的影响,介绍亲属和亲友参与施工单位承建的其他工程的经济活动。

八、基建处、资产管理办公室等职能部门的领导除了自己以身作则、遵纪守法以外,还负有对本部门职工进行教育监督的责任。要把本部门廉洁自律执行情况作为年终总结和职工考核的重要内容,具体情况在学期结束前报纪委办、监察处备案。

 

 

第二章 维修工程投资控制条例

 

一、工程立项

为形式基建、维修工程投资管理规范,促使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高效、合理地使用学校的基建、维修资金,全面实现学校建设与发展目标,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基建、维修工程具有投资量大和不易逆转的特点,基建、维修工作既要确保学校发展建设的需要,又要防止盲目投资,造成浪费。因此,基建、维修工程的立项,必须遵循“必须”与“可能”的原则,积极、谨慎地进行。

第二条 基建、维修工程的立项过程为: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分别为基建处、资产管理办公室,下同)根据需要提出建议,分管校领导核准后进入预立项—评审—正式立项程序。

第三条 立项责任:立项决策或决策机构对立项负责。工程项目一经立项,各部门必须各尽其责,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如出现严重影响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提议对原立项进行复议或修改,否则视为失职。

二、预算确定与资金供给

第四条 工程施工方案既要勤俭节约、耐久实用,又要具有时代气息,符合操作规范。一般工程,应当遵循功能优于装饰的原则。

第五条 根据项目预立项要求,职能部门在听取使用方、管理方意见后,按一定程序确定建设与维修的标准与规格,并在组织设计后,召集由使用方、财务审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评议小组进行评议,提出建筑、维修方案,报请分管校领导预批准。

第六条 根据预批准后的建设维修设计方案,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编制工程预算、用款计划和开工意见后,按立项程序进行复审,并正式立项。

第七条 工程项目正式完成后,财务部门应在项目开工是筹措到位项目资金至少1/3以上。在项目完成时,按预算或调整完成对项目资金的筹措工作。“用款计划”审定时另有决议的,不在此例。

第八条 凡校财力投资的新建工程,由财务处根据正式立项审定的工程用款计划和基建、财务工作按期分批划拨基建处。由基建处控制付款进度,并负责工程结算。

     凡维修工程,由财务处按照正式立项的工程预算和工程用款计划,根据资产管理办公室提供的“工程付款通知书”,在预算或调整预算范围内支付工程款。

     所有工程以审计处核准并在校内最终生效的审计报告,在预算或调整后的预算范围内进行结算。

     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应在施工单位签署工程合同时,对合同书付款办法的约定与经批准的用款计划的一致性负责。

三、工程标准变更和预算调整

第九条 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对建筑与维修工程的标准规格和相关工程造价的控制负主要责任。凡工程造价可能超出预算的,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发现,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超支。

第十条 凡因种种必要的原因,使工程造价超出预算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50万以上的项目,工程管理职能应及时提供资料,按立项批准程序提请复议、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单项工程超预算金额在1020万元之间,由分管财务与基建维修工作的校领导共同审核,并报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情况紧急的,可在共同审核后报校长审定。

第十二条 单项工程超预算金额510万元之间的工程,由分管财务与基建维修工作的校领导共同核准。

第十三条 单项工程超预算20%以内并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确认,并在必要时报分管校领导。

第十四条 凡需进行预算调整的项目,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要以书面材料报告。

四、 工程造价的审定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确定的工程项目的规则标准基础上,对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应及时提供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一切资料,主要包括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财务预算计划等。

第十六条 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和50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均需实行跟踪审价。凡实行跟踪审计的基建、维修项目,其工程进度款以工程进度月报表和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审计部门共同认可的“工程付款通知书”为支付依据,按工程合同或付款协议付款。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跟踪审价项目实施审价的过程中发现造价异常,应及时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发出造价超支警式,工程部管理职能部门须及时将其原因分析、应对措施向审计部门回复,接受审计督察。在发生较严重的造价异常现象时,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审计部门都有责任及时向校领导汇报。

第十八条 未实行跟踪审价的项目,在审计报告未确认最后造价前,向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预算造价或调整预算造价的70%

第十九条 对“闭口合同”应从严控制。签署闭口合同的部门在事前应向审计处进行咨询,认真核算,严格把关,并对其程序的合法性和价格的合理性负责,必要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

审计处只接受对“闭口合同”有关事项的咨询,不作“闭口合同”的决算审计,若出资方或使用方对“闭口合同”造价有异议,可通过法定程序提出重审要求。

对未以审计的工程,审计处不承担投资控制责任。

第二十条 单项签证分为工程签证和材料签证。凡工程签证,签证人只能对工程的“量”进行签证,无权对“价”进行签证。如无可依照中准价资料的材料签证,应通过施工方报价、监理质量认证、甲方审定的程序(在实行跟踪审价的情况下,最后由审价方定价)确定。

如发生超出预算控制规定的签证,则需按本条例规定,在签证前,先行调整预算计划。

单项签证应从严掌握,并由签证方工程管理职能部门承担签证责任。

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应规定所指派的项目负责人的签证权限。在一般情况下,维修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个人单次签证权不超过3万元,基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个人签证权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一条 正式的工程审计报告,需经校审计处与工程管理职能部门联签后在校内生效。

第二十二条 前期、后期费用一般不列入工程造价审计范围,由各职能部门把关。但在必要时,学校委托监察、审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

五、 各职能部门的配合

第二十三条 基建维修工程的成功是使用方、管理方、审价方、出资方共同努力的结果。为确保各项工程的质量优良、造价合理,各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并切实承担起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程配合例会制度是个部门互相配合、协同工作的重要形式。因此,凡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建立定期例会制度,由工程管理职能部门组织会议,要作会议记录,做好重大、复杂问题会议纪要,并组织签署、分发。

凡未经事前请假,也未对议题发表意见而不参加例会的,视作弃权。凡因弃权而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的,应由所属部门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六、 特殊情况的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财产,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可由分管校领导或部门决定进行紧急维修。进行紧急维修项目的投资不受此条例约束。但仍须在财务预算授权范围内操作,并在事后按决策程序追认。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立项或实施中,因有特殊原因(如放暑假等)而不能召集有关决策会议,为保证工程进度,可由分管校领导在财务预算授权范围内,根据情况用简易程序进行认证、协商后做出决策,并尽快在应有的决策程序中追认。

 

第三章 关于零星基建、修缮工程施工内部招标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零星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引进竞争机制,规范操作程序,确保施工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零星基建、修缮工程施工内部招标管理的形式

(一)工程概算在50万元以下(含)的,由基建规划处在2家中择优取施工单位;

(二)工程概算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招标小组进行邀请招标,在34家中择优选取施工单位;

(三)工程概算在20万元以上(含)的,由基建规划处按上级的规定,办理有关招标或委托招标手续。

(四)为了扶持学校内部的施工、修缮、装潢单位,每年根据学校修缮计划划出一部分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学校基建修缮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直接发包。

学校招标小组由基建处牵头,财务处、审计处、资产办、监察处、使用单位等部门派员参加,由57个人组成,负责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入围资格审核、发标书、评标等招标事宜。

二、邀请招标的程序主要是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资格审核、发标书、

(三)组织勘察施工现场、招标文件答疑会;

(四)投标、开标、评标、决标。

三、评标选取施工单位的基本依据是

综合分析邀请招标入围施工单位的标书,依据标价合理、工期恰当、施工组织设计周全、技术措施有力、服务管理上乘、社会信誉良好等因素,择优选取施工单位。

                             

第四章 关于基建、修缮管理的若干原则规定

 

一、是涉及基建、修缮工程的前期、施工过程中以及后期的合同谈判必须由相关科室分别派人参加,共同参与洽谈。

二、有的合同的签署流程为

(一)相关科室商议传阅后,经办人签字;

(二)分管副处长审核;

(三)处长审批签字;

(四)该合同章编号登记;

(五)同正本交给财务主管,副本交给档案管理人员。

三、修建、修缮工程施工中应尽可能少地采用材料甲供和指定分包,如工程需要则由处务会议上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采用,并在工程例会上通过程序选定。

四、有基建、修缮工程的付款都必须按一定的付款程序办理

(一)根据合同和投资监理审批意见,经办人审核,并在发票后签字;

(二)分管副处审核签字;

(三)处长审批签字;

(四)根据合同复核、付款。

五、签证分为工程签证和材料签证

凡工程签证,签证人只能对工程的“量”进行签证,无权对“价”进行签证;材料签证,应通过施工方报价,工程监理质量论证,投资监理批价,甲方审定的程序确定。

六、工程中所发生的变更,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项目负责人无权自定,应报处领导在处务会议上集体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