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规章制度
第一章 中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第二章 中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
若干规定……………………………………………………………………
第三章 中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党校工作条例………………………………
第四章 中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党校学习培训指导意见(试行)…………
第五章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中心组学习、部处干部学习制度………………
纪委规章制度
第六章 关于学院党委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
第七章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
第八章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暂行规定
……………………………………………………………………………
第九章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
第十章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监察实施办法 ……………………………
党委办公室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中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条例 ………………
监察室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监察室规章制度 ………………………………………………………
第十三章 信访工作条例(试行) ………………………………………………
第十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 …………………………………………
党总支规章制度
第十五章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党总支工作条例 ……………………………
第十六章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党支部工作条例 ……………………………
工会规章制度
第十七章 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团委规章制度
第十八章 团委、学生会工作制度 ………………………………………………
第十九章 基层团支部创优晋级考评办法(试行) ……………………………
第二十章 校级优秀团员、青年先锋、优秀团干部评选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一章 共青团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推荐优秀学生团员作为党的
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
第二十二章 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考核实施办法(修订)………………………
第二十三章 团委、学生会干事调动制度…………………………………………
第二十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五章 广播台管理制度 ……………………………………………………
党委规章制度
第一章 中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为了充分体现民办高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学院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民办高校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特制定《中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议事决策规则》。
一、党委工作例会制度
为加强党委的思想建设,提高班子成员的思想素质,进一步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特制订党委工作例会制度。
(一)党委成员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诚布公,坦诚相见,沟通思想,增强团结,形成号召力,发挥班子的整体优势。
(二)党委每月召开一次会议,认真学习上级精神,结合学院的工作,分析和研究党建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制订有关工作措施,推动学院的党建工作。
(三)党委成员在自学的基础上,每月进行一次中心组学习(由党委成员及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必要时可吸收部份党员中层干部参加),以加强班子成员的思想建设。
(四)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定期召开党务工作例会,由党办及有关人员参加,按计划研究、落实、部署党建工作情况,并加强协调,提出要求,保证党建工作的正常进行。
(五)党委成员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并按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履行分工负责制。
(六)为加强党委成员与基层组织的联系,加强与基层党员的沟通,密切干群关系,更好联系群众,建立党委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定点联系点制度,更好为基层服务。
(七)党委办公室负责例会制度的落实和督促工作,并将有关实施情况及时报告给党委。
二、议事决策原则
(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学院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贯彻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四)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提高工作效率;
(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议事决策。
三、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上级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结合学院情况,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讨论并决定学院的办学方向、指导思想、发展规划。
(三)讨论决定学院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研究决定学院重大改革方案与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四)审定党委年度工作要点和总结。
(五)讨论下级党组织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报告,听取有关部门或单位的重要工作汇报,对所反映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指导意见或进行决策。
(六)决定学院处级干部的任免奖惩事项,对重大违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命名和表彰全院重大奖励,讨论确定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体制和重要规章制度。
(七)研究决定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稳定工作、统战工作、群众工作、精神文明和行风建设等的规划、制度和重要措施。
(八)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的事项。
四、议事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
(二)党委会根据议题需要确定扩大范围。党办主任、纪委委员根据需要列席党委会会议。
(三)党委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书记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结合学院实际工作,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和基本想法。党委会会议每年至少一次专题讨论大学生德育工作,至少一次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问题。
(四)凡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的事项,应是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已经形成比较成熟意见的事项,一般先由书记办公会讨论,然后再提交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重要政策性问题,要事先做好政策协调,有关行政事项,由院长提出建议。党委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临时动议事项。
(五)常委进行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通过,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时,应暂缓作出决定。
(六)有关“三重一大”内容中若有需紧急作出决策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必须达成统一意见,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会议报告。
(七)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具体落实的,由会议指定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由党委办公室负责检查督办。如需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和变更,须由党委会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八)党委会通过的决定、决议和文件或形成的纪要,经书记同意,可在党内通报或在校内公开。
(九)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原始记录应归档。
(十)委员因故未出席党委会会议的,事后有权查阅当次党委会会议记录,党委办公室负责向需要了解会议情况的常委通报会议情况。
五、议事决策纪律
(一)认真贯彻落实“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
(二)党委在讨论问题时要充分发表意见,一旦集体做出决定,个人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擅自改变或各行其是。
(三)对应保密的党委会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章 中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领导干部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更好地促进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统一思想,增进团结,提高班子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是指学院党委召开的学院领导参加的民主生活会和党支部组织的党员民主生活会。根据党章要求,学院党委成员必须参加所在党组织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和学院党委召开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体现政治性和原则性,要紧紧围绕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四条 参加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话会的人员,校级为学院党委委员、党员正、副院长、党员院长助理;院级为学院党总支委员、党支部委员以及各部门党员正、副处级干部。根据民主生活会的内容需要,可邀请非党员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民主生活会,既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领导班子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
第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参加人员缺额在三分之一以上,应延期召开,但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每次民主生活会时间,根据会议内容和需要确定。
第八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
(一) 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当年召开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内容;
(二)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 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 艰苦奋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
(五) 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 上次民主生活会提出的主要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 其他重要问题。
第九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 根据上级部门的专题要求,联系本部门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会议的主要议题。
(二) 校党委或委托校纪委、组织部门广泛征求干部群众意见,坦诚接受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评议,并将群众提出的意见“原汁原味”地反馈给领导干部本人。
(三) 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应与班子每个成员逐个谈心,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为召开民主生活会打好基础。
(四) 民主生活会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一周报告上级党组织(组织部门、纪委)以便上级党组织决定是否派人参加。并提前一周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
第十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书记召集和主持。书记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主动亮思想、查问题,引导大家围绕主题畅所欲言;其他领导成员要联系思想实际,围绕中心议题,严格剖析自己,正确批评别人,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十一条 因故请假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应由其他与会人员在会上代为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二条 民主生活会要形成完整的会议记录,在会后十五天内,由党委办公室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原始记录报送上级组织部门和纪委。同时将适于向下一级党组织或党员通报的内容,应由书记负责予以通报;对群众意见比较集中或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要注意保密,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批评或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属于本级党组织解决的,应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行政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校党委要委派其成员参加院、系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必要时应提前深入下去,调查研究,帮助工作。要把民主生活会作为考察干部的一条重要途径。对于未经上级党组织同意而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成员,应给予批评教育。上级党组织的负责人要有选择地参加下级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的民主生活会,要加强指导。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工作,以党委组织部门为主,纪检部门协助进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中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党校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校建设,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以及《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院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及培训的重要职能部门,也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党校办学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以提高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政治理论素质和思想素质为中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加强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端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增强党员队伍的活力。
第四条 根据培训内容,制定学院干部、党员教育计划、入党积极分子培训计划,指导各总支党校中级班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 理论联系实际,以授课、自学、讨论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为主要教学方式,引导学员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观点和方法,并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职能
第六条 根据学院党委的决定,具体负责日常校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经党委批准的教学计划。对各总支党校中级班工作进行协调、指导和联络。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办理主讲教师的聘请、约请。做好学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做好档案、资料管理和积累。
第七条 教学计划制定:年度、学期、班次的培训计划均要研究论证。各类培训班都要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指导思想、教学目的和要求、培训对象,以及教学内容、环节和日程安排,规定组织管理、学习纪律和考试考核办法。计划要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和党委确定的培训目标,在调查、了解和分析学员的认识水平、思想状况的基础上,制定计划和大纲。
三、制度
第八条 备课制度:
(一)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
(二)教师要了解学员的实际认识水平、思想状况,找准认识问题的重点、难点和热点。
(三)授课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重点,根据培训的时间长短不同、学员层次水平不同、特点不同确定讲授要点和相应的讲授方式。
(四)经常听取学员对讲课的意见,不断改进教学。
第九条 党校是共产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学习,以增强党性,提高觉悟的学校,党校的校风必须要严谨,坚持考勤制度。
第十条 考试制度:
(一)学员要根据教学计划参加考试、考核或写学习小结、调查报告、文章,成绩归入档案。
(二)总评成绩优秀者予以表扬、不合格者可以重修党校课程。
(三)优秀的学习小结、调查报告、文章进行大会交流并推荐发表。
(四)评卷要认真。
第十一条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一)档案资料由专人负责。
(二)档案包括:来文、有关规章、决议、决定、总结、计划、报告等文件,教学大纲、有关教案、研究文章及研究活动,学员登记册、学习成绩。奖惩、试卷、优秀学习小结、调查报告、文章等。
(三)资料包括:教材、参考资料(含音像资料),进行教材、教学经验的资料积累。
(四)档案、资料实行规范化管理。分类立卷归档,做到及时、准确、清楚、方便。
(五)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如需外借须经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六)充分运用档案、资料进行教学研究。
第十二条 加强党校教学大纲和讲义建设。由党校、任课教师负责并统一编写党校主要课程的教学大纲和讲义。逐步形成统一的、分层次的党校教学资料体系,供党校学员使用。
四、守则
第十三条 学员守则:
(一)学员进入党校要严格要求自己。
(二)在弄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观点、方法并运用这些原理、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上下功夫。
(三)上课专心听讲,做好笔记,认真完成作业。参加讨论,积极发言,勤于思考,敞开思想。
(四)文明礼貌,尊重教师,友爱学友,相互帮助。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十四条 教师守则:
(一)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遵守党校条例。
(二)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有探索、研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问题的能力,能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
(三)不断充实党校教学所需要的理论、知识,不断了解、掌握学员的思想实际情况。
(四)虚心向群众学习,向学员学习,教学相长,学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做端正党风的模范。
(五)贯彻政治办校原则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
五、经费设施
第十五条 年党校要做年度经费预算上报,由学院拨款。支出项目主要有:办公费、讲课费、参观、调研、考察活动费、奖励费、讲义费等。严格贯彻勤俭办校的方针。
六、附则
第十六条 各党总支要根据学院党委关于党校建设的有关精神建立党校中级班,接受学院党校的指导,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委授权学院党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 中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党校学习培训指导意见(试行)
一、对象
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以及纳入党校培训计划的其他人员。目前党校教育的基本班次为: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初级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中级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高级班)。
(一) 初级班:主要培训对象为递交入党申请的同学或其他有入党意愿的同学。由党支部组织。
(二) 中级班:主要培训对象为已参加过初级班学习,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和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教职员工。由党总支组织。
(三) 高级班:主要培训对象为已参加过中级班学习,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和教职员工。由学院党校组织。
二、考核
(一)初级班的结业形式由组织单位自定。
(二)中级班、高级班结束后每一个学员须写一份心得体会并参加结业考试,作为考核依据。
(三) 考核结果将记入学员档案,考核成绩作为推荐参加党校培训,以及发展党员等的依据。
三、纪律
(一)所有学员都要严格遵守党校纪律,自觉参加培训班的各项活动。
(二)学员学习应当不迟到,不早退,上课专心听讲,认真做好笔记。自学时间要给予保证,小组讨论要认真准备,踊跃发言。
(三) 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者必须以书面形式。病假须有医院证明,事假须有党支部书记签字,报经党校批准。
四、要求
(一)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须由专人担任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和考勤工作。
(二)各小组设立正、副组长。正、副组长要加强对本组学员的组织管理,协助指导教师认真执行考勤制度,考察本组学员情况。
(三) 各小组正、副组长要组织好本组学员的自学和讨论。讨论要做好记录,讨论结束后一周内将讨论记录交党校。
(四) 培训结束后,每位学员需撰写结业小结。要求观点鲜明、论述清晰,层次分明、字迹工整,不得抄袭,字数不少于1000字,作为党校培训结业鉴定的依据之一。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初级班)
1.课时:不少于10学时。
2.内容:
(1)通读党章(2学时)。
(2)学习党章总纲(2学时)。
(3)集体讨论,阶段总结,撰写心得(1学时)。
(4)介绍党章其他章节内容(1学时)。
(5)讲解什么是正确的入党动机(1学时)
(6)讲解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的写法和要求(1学时)。
(7)看视频材料,交流总结(2学时)。
(8)撰写学习小结(自行安排时间)。
3.要求:
(1)党支部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初级班)活动。
(2)每一学员人手一本最新版《党章》。
(3)结业形式由各党支部自行确定,不发证书。
§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中级班)
1.课时:不少于16学时(其中教学环节不少于8学时,讨论环节不少于8学时)。
2.时间:不得短于1个月,不应超过3个月。
3.教学环节内容(建议):
(1)入党动机的深入讲解和党性的内涵介绍(2学时)。
(2)学习党章第一章,重点是党员的权利义务(1学时)。
(3)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要求,发展党员流程和要求的介绍、自传等文章的书写(2学时)。
(4)简明党史教育(2学时)。
(5)参观教育(2学时)。
4.讨论交流环节内容,由各党总支自拟。
5.要求:
(1)党总支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中级班)的学习。
(2)理论学习次数不应少于4次;
另:安排1次参观学习;上交1篇党校学习心得。
(3)中级班成绩应当汇总、记录,上报学院党校备案。
(4)中级班成绩合格者,可以颁发“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中级班)结业证书”,并报学院党校备案。
第五章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中心组学习、部处干部学习制度
一、参加中心组学习的人员组成
鉴于学习理论,提高工作水平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我们东海学院已经建立了二级中心组的学习。它既是学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阵地,又是学习交流布置、落实工作的重要途径。
(一)院级中心组——学院党政领导参加的院级中心组。
(二)中层干部中心组——以全体中层干部为主,根据学习内容和实际需要,请各支部书记或其他人员参加的中心组学习。
二、中心组学习的内容
(一)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党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方针、政策、法规等。
(二)不同时期的各类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重要报告。
(三)学习相关的报刊杂志或领导讲话,关于国内外政治、经济、外交形势及热点与重要方面的内容。
(四)高校改革、发展、稳定与管理方面的文章与经验等。
三、学习形式和途径
党委办公室负责通知、会务、制定学习计划。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小组交流与大会辅导相结合;调查研究与专题研究相结合;重点发言与大会宣讲相结合;重要问题与取经考察相结合;学习理论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办学理念与教育改革实际相结合。
(一)全体部处以上干部应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平时以自学为主,并按规定参加组织学习。
(二)全体人员在按规定参加学习时,应做到不请假、不迟到、不早退,如遇特殊情况需书面请假。
(三)每学期请假超过三次(含本数),必须在学期结束前主动写一份补学情况分别交给责任部门备案。
(四)责任部门对每个人员建立考评档案,记录内容:
1.出席;
2. 发言;
3. 书面自学情况汇报,年底汇总到党委办公室,作为干部述学考核的依据。
四、学习制度和时间安排
院级中心组学习每月至少一次,可结合工作。中层干部中心组学习每月一次,把理论学习和实际工作相结合。
每年进行一次学习交流会,干部工作述职中要有述学内容,要求中层以上干部在真学、真懂、真用上下功夫。
五、学习要求和目的
要求把学习理论与本人的思想实际、工作实际相结合,要通过学习净化思想、思考问题,要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新新机制,增长新本领,要求我院处以上干部真正成为“科学发展观”的贯彻者和实践者。
在狠抓“三风”建设,创建文明单位,实现学院跨跃式发展的过程中,为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这一伟大的人才培养工作中贡献我们的智慧和力量,通过我们干部自身的学习和作用带领全校师生员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把学院建成全国一流的职业院校而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真正成为一个让人民高兴,让党放心的好干部。
纪委规章制度
第六章 关于学院党委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上海市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07]22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就学院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中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具体内容范围
学院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研究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并决定学院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如学院的发展定位、目标及重要举措;教学系、部的设立、撤消、合并;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调整;国内外合作办学;学院内部重大改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原则;学院的稳定工作等。
(三)研究并决定学院党委管理的处级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向上级推荐后备干部;处级后备干部的人选;干部交流、轮岗和挂职;向国家和上海市推荐优秀干部、优秀教师名单;学院内处级干部的奖惩。
(四)研究并决定学院范围内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举措、制度;推荐和引进杰出的学科带头人等“党管人才”方面的重大工作。
(五)研究并决定涉及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学院内分配原则、职工福利、教职工的职称评、聘和考核制度等。
(六)研究并决定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和预算内、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除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基建、大型设备购置按文件规定安排外,凡20万金额的资金使用,预算调整(变更用途)、追加预算和非年度预算项目申报审批10万金额的都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七)研究并决定学院党委职责范围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决策的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委常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书面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从而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决策结果的公正、合理、可操作。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一般应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一)决策前阶段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数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分析整理后形成需决策议题的书面材料。如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按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规定的程序操作,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包括纪检组织意见)形成候选人材料。又如涉及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人事、财务等职能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充分利用职代会、工会组织等平台,广泛听取不同层次教职员工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委托社会机构代理评估。年度财务预算,需要在上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部门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后才能编制。
需要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已形成决策议题的书面材料在会议召开前送达与会的每一位领导,并保证其有一定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领导成员间也可通过适当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在会前做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二)会议决策阶段
出席决策“三重一大”会议的领导必须在应到领导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才有效。
会议开始先由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简要介绍需要决策的事项,并对与会领导针对议题提出的问题做解答。然后与会领导应对决策议题发表个人意见,并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在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自己的个人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比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领导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重要干部的任免还需通过与会领导的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出席会议领导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意见才能通过。对已经领导通过的“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文件形式下达,或由党办以书面形式通知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通知应包括该项目的责任人、完成项目的时间。
根据决策议题内容的情况,可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负责人、专职工会负责人和党委委员等列席领导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三)决策执行阶段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集体决策后,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个人意见。
在决策事项执行时,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需变更,应提请领导集体重新作出决策,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本意见未列入的“基本要求”、“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条款,按市委办公厅22号文件严格执行。
本意见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十七届三次全会和上海市纪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学院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使我院各级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担负起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现根据《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和上海市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切实抓好本单位、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做到管事、管人、管党风廉政相一致,一级抓好一级;
(四)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同时计划、同时部署、同时实施、同时检查、同时考核、同时总结。
二、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分工
(一)党委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担负着全面领导反腐倡廉建设的政治责任;
(二)行政领导班子应认真抓好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中的反腐倡廉工作;
(三)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全面履行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职责;
(四)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部门,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监察室、审计室是学院行政监督的专门部门,在学院行政领导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内容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按下列要求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一)党委领导班子的责任
要把反腐倡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学院发展总体规划,融入学院各项中心任务。定期研究反腐倡廉工作,明确工作重点,召开工作会议,做出总体部署,组织督促检查。要集中力量抓好党的建设,加强对干部、特别是对党员干部,尤其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工作。要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行使职权,经常听取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反腐倡廉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要把反腐倡廉的要求同行政工作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指导和督促校内行政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反腐倡廉工作职责,并作为年终工作考评的重要内容。
(三)党政班子成员的责任
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反腐倡廉建设要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信件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对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班子其他成员每年至少一次听取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履行好分管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建设。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带头开展监督,每年要结合年度考核进行述职述廉。
(四)纪委和监察部门的责任
要积极协助学院党委研究部署反腐倡廉工作,抓好任务分解和落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按照建立与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要求,协助党委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处六项工作,为促进学院科学发展和人才队伍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与监督检查
(一)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列为对职能部门以及领导干部工作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工作实绩评价的重要内容和条件。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的应予以批评督促;
(二)各级党组织每半年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的情况及时向上级组织报告。领导干部个人应在民主生活会上对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工作由纪委和监察部门负责;
(三)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群众团体和广大群众的作用。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罚则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敷衍塞责、不抓不管,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二)对于教育、管理失职导致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掩盖党风廉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庇护违法违纪行为,瞒案不报、压案不办,妨碍监督检查,拒不接受监督部门和群众的正确意见、建议的;
(四)其他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或由于履行不力并造成后果的。
六、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查究
(一)责任范围内的部门或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和严重不正之风的,应查明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凡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情况的,要追究其责任。
(二)两个党政领导干部共同分管同一部门或人员的,其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一般由主要的领导干部负责,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三)同部门的不同事务分属两个领导干部管理的,具体事项的责任由实际经管该事项的领导干部负责。
(四)集体讨论决定的违法违纪事项,依照党章和党内其他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该组织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
本办法由各级党组织负责实施。各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责任范围,并报学院纪委。
为了明确职责,强化责任意识,各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任期之始应与学院党政领导签定《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八章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结合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实际,特制定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是学院各级党组织履行党章的要求,对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教育”、“监督”、“查处”、和“保障”的重要措施。党风廉政建设谈话的内容主要包括廉洁自律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信访反映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与人为善的原则,采取同志式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谈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分工,学院各级党组织按照下管一级,逐级负责的原则开展谈话工作。特别是在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群众反映有突出问题、领导班子有不团结现象、个人及家庭成员有苗头性倾向性和其他值得注意的问题时,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进行谈话,及时给予提醒和帮助。
二、廉洁自律谈话
第四条 廉洁自律谈话是学院各级党组织对其管理权限内的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进行的提醒谈话。
第五条 廉洁自律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谈话对象任期内的工作、年度考核及廉政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谈话对象的工作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
(四)对谈话对象在廉洁自律、领导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等方面须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并明确要求;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六条 廉洁自律谈话一般由党组织决定开展,也可根据党员领导干部本人的要求进行。凡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向纪检监察部门提出进行日常谈话要求的,应予适时安排。
三、任职廉政谈话
第七条 任职廉政谈话是学院各级党组织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有提拔或调任领导职务的正处级、副处级、科级党员领导干部,经党委讨论同意,在上岗前对其进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的制度。
第八条 任职廉政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该领导干部进行廉洁自律教育;
(二)对该领导干部任职岗位的工作提出纪律要求;
(三)明确该领导干部所负的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
(四)听取谈话对象对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九条 开展任职廉政谈话工作,处级干部由分管书记或校长负责实施;科级干部由所在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
第十条 任职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四、信访反映谈话
第十一条 信访反映谈话是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群众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对信访所涉及的领导干部进行的谈话。
第十二条 信访反映谈话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前提下,向谈话对象通报信访反映的问题;
(二)听取信访反映涉及的领导干部本人的说明;
(三)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要求;
(四)根据需要,可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写出书面材料,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整改方案。
(五)其他需要沟通交流的情况。
第十三条 信访谈话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谈话工作人员和参加谈话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信访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信访反映谈话也可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五、诫勉谈话
第十五条 诫勉谈话是学院各级党组织对在政治思想、职责履行、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党员领导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
第十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委书记、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实施对涉及重要干部、重大问题的诫勉谈话;对一般干部、轻微问题的诫勉谈话,可由所在部门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实施。
第十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十八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二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二十二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的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部门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有关工作人员和谈话对象对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廉政谈话和函询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章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我院防腐倡廉建设,促进我院副处级 (含副处级) 以上领导干部 (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廉洁自律,推动学院改革与事业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领导干部要大力倡导和发扬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个方面的良好风气,不断端正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身体力行,蔚成风气。
第二条 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模范遵守社会主义道德准则,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三条 领导干部一定要加强党的政治纪律的意识,不得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得对中央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不得传播政治谣言,不得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等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重点,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主题学习,强化理想信念意识、正确权力观意识、党纪国法意识和岗位廉政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严于律己,不得以权谋私。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必须经过所在部门党政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按规定程序运作,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六条 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或涉外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礼品,不得以赌博和交易等形式收受财物,不得利用婚丧嫁娶事宜收钱敛财。对难以拒收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应在一个月之内上交院办处理。
第七条 领导干部不得利用公款出国(境)旅游。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各项规章制度,在对外交往和出国(境)考察、讲学、访问、交流、参加国际会议等活动中,不得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要求对方为自己及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提供条件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领导干部在职称评定、工资调整、奖金分配、干部提升、人事安排、招生就业、教学科研、学籍管理、公派出国、工程招投标、和物资采购等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各项工作程序秉公办事、合理透明,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及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私利。
第九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所在部门收入都应按照财务规定入帐,不准在帐外设置小金库,不得私存公款和私分公款,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第十条 领导干部因公务活动需要用餐,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合理开支。必要的招待宴请应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在同外单位或个人的交往中,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得用公款获取各种俱乐部会员证;不得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不得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因公配发、配备的电脑,只能为执行公务使用,不得将其挪为私用或私自外借。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要对照本规定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整改,切实纠正。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应列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要对学院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各级党组织要充分依靠广大群众对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实施自下而上的监督检查。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监督检查的具体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及各级党组织的监督,积极配合和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做好对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纠正;情节较重的,根据中央、中央纪委、市委和学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章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监察实施办法
为保障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和制度的贯彻实施,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办法》、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的各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普通高等学院招生是关系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领导、有关职能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招生制度改革,按照“综合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原则做好招生和招生监察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考试的出题、阅卷工作,包括学院自主组织的选拔性考试、“三校生”专业技能测试、艺术类专业加试等。
二、工作机构设置
第三条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是学院招生监察职能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招生监察工作中,应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参与中监督,在监督中服务,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
第四条 每年均应成立由学院主管党政领导、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等组成的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院的招生管理工作,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
第五条 每年均应成立由学院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组成学院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学院招生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察工作事项
第六条 招生监察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能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办事认真、秉公执纪。熟悉招生监察业务、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程序,具有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服务意识。为人正直正派,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凡有直系亲属报考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的工作人员应主动提出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八条 招生监察应设立招生监督电话和接待点,接受考生及考生家长投诉、来访和举报,接受社会的监督。监督电话和接待点应与招生信息一起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招生监察是招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招生各业务部门应按照责任制要求自觉做好招生的各项工作,同时加强与招生监察小组的交流与沟通,主动接受检查监督。
第十条 招生监督应贯穿招生的全过程。学院招生监察小组要了解招生计划的制定、实施到总结的各个过程。要参与招生重大政策出台的研究,参与招生命题考试、阅卷、录取等重要过程和场所的管理,参与录取新生过程中重要问题的研究讨论,履行职责进行监察。上报市考试院的录取新生名单必须经学院招生监察小组组长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学院招生监察小组在监察中对发现的不符合政策规定、不符合招生程序和规定的做法,要提出监察意见,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学院招生工作人员及其相关人员违反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纪律及学院各项招生规定要求,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恶劣影响的人和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监察小组应了解和掌握当年的招生政策、纪律规定和招生计划,并提出当年学院招生纪律规定和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监察小组应配合招生办对参加招生咨询、接待、录取和其他各类人员,进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纪律及学院各项招生规定要求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四条 学院招生监察小组要检查督促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教委规定的招生政策、法规、计划和纪律情况。督促招生工作人员按照招生规定的程序、时间要求,做好调档、审核和退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招生监察小组应加强对学院自主组织的选拔性考试、“三校生”专业技能测试、艺术类专业加试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招生监察小组应受理考生及考生家长有关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违反招生程序和招生纪律等方面问题的投诉和举报,并进行调查。对查实的违规、违纪问题应提出纠正和处理意见,对失实和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好解释和疏导说服工作。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利益。加强与上级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处理好市高招办和市招生考试监察小组交办的事项。
第十七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学院招生监察小组在招生监察工作中发现的各种违反招生政策、规定,违反招生程序和招生纪律等方面问题,以及接待中发现的考生及考生家长出现的异常情况,都要及时向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有关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主管领导和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录取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及时做好招生监督工作小结,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招生考试监察小组和市科教纪工委。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一些具体实施办法见附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纪委、监察室。
附件:一、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学院考试命题、阅卷工作纪律
二、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守则
三、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考试考场监考人员工作纪律
四、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咨询人员工作规定
五、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现场管理规则
附件一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学院考试命题、阅卷工作纪律
一、凡有直系、旁系亲属参加学院招生考试的教师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学院考试的试卷命题及阅卷评分工作。
二、参加学院考试试卷命题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纪律,在规定时间、规定场所,按规定程序进行命题,按规定程序进行试卷的传递和保存。
三、参加试卷评分的教师与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进场和离场,严格遵守阅卷场所的管理规定。
四、参加试卷评分的教师必须遵照规定程序,按照评分标准评分。
五、参加试卷评分的教师在评分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报请示,不得自行处理。
六、严格执行保密纪律,不得宣扬自已参加试卷命题、考试阅卷的身份。不得泄漏试题内容及阅卷批分情况。不打听、不询问其他课程的试卷命题情况、试题内容和阅卷批分情况。在阅卷期间,不得为任何人查阅分数。
七、自觉模范地遵守试卷命题、试卷评分的工作纪律,敢于同一切违纪行为进行斗争。
八、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类自主命题考试的命题、阅卷工作。
附件二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守则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工作在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凡参加学院招生咨询、录取的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上海市的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和招生纪律,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的招生办法、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办事,切实贯彻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现根据高校形势的发展及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守则。
一、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人员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讲政治的高度努力做好涉及高校招生的各项工作。
二、不准在咨询、报名、测试和录取工作中徇私舞弊。
三、不准在推荐、测试和录取优秀生、专特长考生的工作中弄虚作假。
四、不准接受考生的钱物、宴请和向考生许愿。
五、不准违反规定擅自变更招生计划。
六、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坚决制止与招生录取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不准将捐资、赠物、赞助与入学挂钩。
七、凡有直系亲属报考我院的教师,不准参加当年该次学院试卷的命题、阅卷及录取工作。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我院的教职工,不准参加当年(次)学院录取工作。
八、不准泄露与录取工作有关的内部资料与信息。
九、不准借招生之机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发录取通知书、帮助迁户口等。
附件三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考试考场监考人员工作纪律
一、凡有直系亲属参加学院招生考试的人员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参加学院组织的当年考试的监考工作。
二、监考人员必须严守纪律,在规定的时间进场和离场,严格遵守考场的管理规定。
三、监考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程序领取和交还试卷。
四、监考人员必须坚守岗位,不得串岗、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项。
五、监考人员对考场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职权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做到及时汇报,对一时来不及报告的情况,事后必须补报。对自己职权范围内无法处理的问题必须先请示再作处理。
六、监考人员必须模范地遵守考场纪律,敢于同一切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斗争。
附件四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咨询人员工作规定
一、严格遵守招生咨询工作纪律,按时到场、离场,不做与招生工作无关的事情。
二、参加招生咨询的工作人员,上岗前一定要经过培训,认真学习招生工作资料,认真全面地掌握招生政策、工作程序和细则,严格按照宣传资料进行咨询。未经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参与咨询。
三、尊重考生、尊重家长,礼貌接待考生和家长的咨询,正确回答考生和家长的问题,不与家长发生冲突。
四、不随意回答考生和家长的提问,不对考生和家长进行许愿。
五、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各种好处,一经查实,按有关纪律条款进行处理。
附件五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录取现场管理规则
一、维持录取现场秩序,非录取人员未经许可一律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二、录取人员未经培训不准上岗。
三、录取人员要按时到达录取现场,严格遵守录取现场的各项规定。
四、录取人员要熟悉录取规程,严格按照程序操作。
五、录取人员在录取工作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六、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泄露与录取有关的内部资料与信息。
党委办公室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 中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条例
一、目标任务
(一)负责全院组织、宣传活动的策划,口径的把握,工作的开展。
(二)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加强党风建设为目的,引导学生在成才的过程中“树魂立根”,为科教兴国、构建和谐社会奠定扎实基础。
(三)组织开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活动、“八荣八耻”荣辱观教育如何进入校园文化、课堂教学和社会实践等。
(四)在重大节日、庆典、各类活动、专题教育等组织、宣传节点,利用院报、校园网络、宣传橱窗、横幅、黑板报、广播台、学生报进行全方位联动,整合信息资源,采用多种法,形成一个组织严密、内涵丰富、方法多样的体系。
(五)负责校园网编辑、制作及审查工作;每年完成10期院报的编辑、出版;负责对外联系各大媒体,及时沟通与传播我院各类信息。形成信息资源网络。充分利用信息资源网,实现互补和共享,为扩大学院的影响、创建,提供有效的平台和丰富的资源。
(六)举行形式多样的组织、宣传活动。如主题征文、心得交流、学术讲座等。结合创建工作,适时召开专题研讨会,经验交流会和现场参观学习活动,大力组织、宣传和推广先进典型、教学成果。营造和推动全院的学术氛围。
(七)提高全院师生员工对积极学习、认真工作、爱校荣校重要性的认识,形成师生时时、处处、全过程持续奋发学习、进步的良好局面,营造催人奋发向上的浓厚校园文化组织、宣传氛围。
(八)搞好市级以上新闻单位的记者接待和采访;兄弟院校的交流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式方法,指导全院思想政治工作,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工作机制
(一)建立组织、宣传工作定期例会制度,全体相关人员参加。会议内容:传达研究当前阶段学院中心工作及组织、宣传要点;研究讨论组织、宣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改进办法;分析当前阶段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思想动态,研究相关的组织、宣传活动载体和抓手、切入点等。
(二)制订组织、宣传工作规程。每学年制定组织、宣传工作计划,每学期适时调整工作计划。设定岗位目标、质量要求和量化指标。
(三)建立主题教育活动策划制度。凡重大活动的组织、宣传,都应事前研究,制定方案,周密布置,组织实施,责任到人。
(四)畅通组织、宣传信息渠道。建议各支部的教学和教学管理、学生工作等会议或活动,能通知党办组织员、宣传员参加。
三、关于统一对外发布新闻的规定
(一)学院的对外新闻宣传由党委办公室统一负责,党委办公室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对学院教育教学方面的成果、国际交流、重大活动、重要会议进行宣传报道。对涉及学校政策性、发展性及国家单位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党委办公室负责送主管部门或学校党政领导审定后,方可进行宣传报道。
(二)我院的院报出版和发行,校园网新闻、广播台节目、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都应坚持贯彻国家关于《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三)院报出版由主编审查负责,重大问题由党委分管领导负责。
(四)个人或部门因工作内容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被采访部门或人员应事先向党委办公室门进行通报,确因时间紧张等原因应事后及早告知。如采访内容涉及对本单位、部门负面报道,必须应当事先经党委办公室直至院党委审定。
(五)逢重大节日时,要根据上级有关宣传口径及要求,适时安排宣传标语和报道。
(六)对泄露国家秘密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应当按照《保密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监察室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监察室规章制度
一、认真接待涉及举报的群众来访、来电、来函,做好记录;每周两次开启“监察室意见箱”,梳理来信、来函,做好登记并作相应处理。
二、受理、查处举报事件。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协助院领导调研、查证,并对违规事件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置。
三、做好招生工作中政策和纪律执行情况的督察。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招生考试中的群众信访;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四、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
五、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在学院领导下,开展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防微杜渐,预防在先。
六、求真务实,细致严谨,加强学习,把握政策;严于律己,保守机密,工作负责,恪尽职守。
第十三章 信访工作条例(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使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推动民主办学、依法治校工作,根据国家和上海市《信访条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我校师生员工、其他组织或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诉讼请求,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采用以上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诉讼请求的我校师生员工、其他组织或个人,称信访人。
第四条 信访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明确一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并由专人负责信访工作,落实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和措施。
第五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打击报复。
二、信访人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信访人对学校提出的信访事项包括:
(一)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人事、后勤、管理等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情况反映。
(二)对学校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合理要求。
(三)监督、检举学校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
(四)反映侵害本人合法权益,属于学校解决范畴的事项。
(五)向各级部门询问、要求答复和复查信访事项。
第七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处理意见。
(四)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校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先向责任归属部门反映问题;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须到学校指定的接待地点;走访学校领导,原则上应安排在校领导接待日进行。
三、信访工作职责
第九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制定的信访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制定、落实学校各项信访工作制度和措施。
(二)负责指导全校的信访工作,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负责学校信访事项的组织协调工作,安排校领导接待日工作。全面了解学校信访工作的情况。
(四)负责信访事项的受理、拟批、办理、批转重要的信访材料。对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督促、催办。
(五)负责对上级信访部门批转的信访材料的办复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负责上报办理结果。
(六)做好关系到学校发展、稳定的信访事项的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及时掌握学校信访活动动态,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做好超前化解矛盾的工作。
(七)负责通过信访渠道分析校情民意,为校领导班子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重要情况,为民主办学、依法治校服务。
(八)受理师生员工的申诉,组织协调听证等工作。
(九)定期向有关校领导和重要职能部门通报重要信访事项的进程与处理结果。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信访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和学校信访办公室交办的信访事项。
(二)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秉公办事,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及时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通报信访事项的处理进程和结果。
(三)做好信访信息工作,准确提供本部门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信访工作的新举措。
(四)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同时应立即向学校信访办公室通报,并按程序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信访办理
第十一条 信访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一般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协调,指定办理或牵头办理;重要事项呈送校领导阅批按批示办理。
(二)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交相关部门予以办理。
(三)涉及几个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学校信访办公室指定一个部门牵头,联合办理。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一)登记。逐项登记信访人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信访材料存信访办公室。
(二)处理。一般性的信访事项,由校信访办直接处理;重要来信呈请校领导批示后办理。根据信访事项所反映问题的性质,信访办公室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或交办。
(三)回复。信访事项处理完毕后,应书面回复信访人。向信访人宣传政策,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对走访及署名信访必须按时回复。
第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接到学校信访办公室转去的信访事项处理单后,应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意见书面反馈。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的回复按照“具体问题个别回复、共性问题集中回复、复杂问题逐步回复”原则,由信访办公室或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当在7天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及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对信访办公室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在7天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信访人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执行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认同的,信访人按规定可以向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复查请求,复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经复查,处理决定正确的原部门不再受理该信访事项。
第十六条 各部门发现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应当重新处理;学校信访办公室发现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复查确有错误的,有权直接处理或者责成其重新处理。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章 学生申诉处理条例(试行)
为规范院内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对学生的处理行为程序正当、依据明确、结果恰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
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议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在册接受学历教育的国家计划内学生以及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二、处理申诉的组织
第三条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东海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审查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院长办公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东海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5名常务委员和1名临时委员组成。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副院长(常务委员)担任。其他常务委员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两办、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担任。作为常务委员的各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教师临时委员由法律专业教师担任,临时委员列席会议,参与讨论,不具有表决权。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秘书2名。1名设在教务处,1名设在学生工作部。秘书负责接收申诉人的书面申请、有关申诉处理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及将复议决定送达申诉人和有关部门等工作。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书面审理申诉人的申诉;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
(四)提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等复议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并将申诉结果送达申诉人。
三、申诉的受理
第八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照本条例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的;
(二)对取消学生本人入学资格的决定不服的;
(三)对要求学生本人退学的决定不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处理委员会秘书递交书面申请和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证人材料;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如申诉人不符合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申诉人资格,或申诉事由不在规定的申诉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复议决定书。
四、申诉的复议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次日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达对申诉人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包括做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的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复议时,必要时可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审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复议会议的意见必须经过二分之一以上到会的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五、申诉复议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根据复议情况提出书面意见,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议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使用依据错误的;
3.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4.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超越或滥用职权,或相关人员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该申诉事项发回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责令原处理部门重新做出决定的,该部门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决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处理,也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将书面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后产生效力,由指定秘书送达申诉人和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申请的,申诉复议终止。
第十八条 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上海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六、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由监察室负责解释。
党总支规章制度
第十五章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党总支工作条例
为加强学院党总支的思想建设,提高党总支委员的思想素质,进一步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发挥党总支的作用,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 党总支委员要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发扬党内民主并按各自的分工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切实履行分工负责制。
第二条 党总支委员应加强与基层党支部的联系,加强与基层党员的沟通。
第三条 每月召开一次总支委员会会议,由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参加,研究、布署近期工作;研究讨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选拔、考察发展对象;讨论党员发展和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学院党委办公室派员参加。
第四条 每三个月安排一次党课,党课内容应时而定。
第五条 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坦诚相见,沟通思想,增强团结,形成号召力,发挥班子的整体优势。
第六条 每学期召开一次总支党员大会,传达贯彻学院党委的指示和重要工作布署。
第七条 每学期组织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中级班)的教学工作。
第八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委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章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党支部工作条例
为了进一步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也是我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更是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机关党支部一般按职能部门设置;系部党支部一般按系部设置。
第三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部门可以建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应尽量减少联合党支部的数量,要考虑支委在联合单位的合理分布。
第四条 正式党员在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支委一般由3至5人组成,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
第五条 党支部书记应选党性强、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理论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非专职党支部书记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量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依靠广大党员带领
群众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二、 参与重要问题的讨论决定,全力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
三、加强教育,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政治理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健全对党员的管理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
四、抓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和新党员的教育、考察、转正工作。
五、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教育党员认真履行义务,凡重要问题和情况,要先在党内通报。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党支部要努力开展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教育活动,努力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八条 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
(一)在党员中积极开展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开展党的理想、信念和宗旨教育,开展党风、党纪和法制教育,开展党的教育方针的教育。
(二)严格要求党员按时参加组织生活,遵守党员管理的规定,按时交纳党费,积极完成分配的任务,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党员教育管理的主要形式:
(一)“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大会和民主生活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组织生活会,上好党课,党课可由党委、总支组织,也可由支部组织。
(二)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要组织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对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情况要做好考查和记录。党员干部必须定期参加民主生活会。
(三)党员汇报制度。党员一般每半年就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和本人的思想、工作及学习等各种等情况向党支部作一次汇报。
(四)民主评议党员制度。以党支部为单位,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民主评议党员的工作。
第十条 发展党员必须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着重抓好大学生、青年教师和专业骨干人员的发展工作。
第十一条 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要采用多种形式,组织他们参加党章学习小组、进党校系统学习,在实践中对加以考察、培养。
第十二条 对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党支部要指定党员联系人。支委会对党员联系人工作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定期听取汇报,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对象的预审工作,把好政审关,履行入党程序,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
第十三条 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考察教育工作。预备党员每三个月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要认真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严格转正手续,按时审批。
第十四条 建立支部委员会的工作、学习制度。支部委员要认真学习党的理论、方针、路线、政策和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支部委员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 健全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监督。提高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六条 党支部对同级工会小组、共青团组织等群众组织实行领导,支持他们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组织的作用。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委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会规章制度
第十七章 工会工作条例(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上海市工会条例》,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工会条例》。
第一条 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的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中国教育工会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工会)是中国教育工会的一个基层组织。
第二条 院工会接受院党委和上海市教育工会的双重领导,并以院党委领导为主,紧紧围绕党委和学院的中心工作,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并定期向院党委汇报工作,听取意见。
第三条 院工会依法与学院行政建立平等协商和谈判制度,协调劳动关系,共谋学院的全面建设和发展。院工会要支持院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
第四条 院工会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实行民主监督。院工会是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条 院工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
(一)在维护国家、学校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制定涉及教职工利益的规章制度以及参加研究劳动用工、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问题的会议,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支持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教职工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出诉讼,并提供法律帮助。
(二)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发动教职工参加学院改革,努力完成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各项任务,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模范的评选、表彰工作。
(三)在学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教职工与学院行政进行协商,推进学院的民主建设。
(四)配合学院党政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创建和谐校园;开展师德师风教育活动,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员工队伍,教书育人,为国家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
(五)加强凝聚力工程建设,实施“送温暖”各项工作,关心教职工生活,努力为教职工服务,做教职员工的贴心人;协助学院行政办好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业。
(六)开展有益于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休养等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开展创建“教工之家”活动。
(七)实行每月一次工会委员会例会制度(特殊情况时除外)。事情紧急,可临时召集会议。
(八)按规定合理使用工会经费,重大问题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九)做好新会员的接收、教育工作。定期发展会员,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二条规定,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委员会批准。工会会员享有相应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 院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院工会的领导机关是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工会委员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三年。院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院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院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七条 院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在会员或会员代表中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院工会主席、副主席由院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报院党委和市教育工会批准,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八条 院工会主席的职权是:
(一)对外代表院工会。
(二)定期召集和主持工会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评选先进、工会财务预决算、会员代表大会和参与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保证其实施。
(三)经教代会选举参加主席团,负责组织实施和贯彻教代会决定。
(四)有权委托院工会副主席行使上述职权。
第九条 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任期为三年,其职权是负责审查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向会员代表大会作经审报告,并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十条 学院设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各基层工会委员会由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基层工会接受基层党组织和院工会的双重领导,承担基层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院工代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团委规章制度
第十八章 团委、学生会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
(一)每单周的周一晚上6:30在书记办公室或活动室召开团委学生会部长例会,相应人员必须准时出席,以便总结上周工作,布置安排本周任务。按时到会,不迟到、不早退,有事有病无法出席需提前向办公室请假;例会迟到三次者,作口头警告并负责团委活动室保洁工作一周以作处分;若无故缺席三次者,在例会上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若无故缺席次数达八次者,需在例会上作检讨,否则,剥夺其团委成员资格并向系(部)通报批评;如有突发事故,需紧急召开会议,缺席、迟到的处罚可酌情处理;考勤工作由团委办公室负责统一记录。
(二)每单周二中午13:30在书记办公室或活动室召开各系团委例会,各系团委需按时出席,总结上月工作,布置当月工作,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反映各基层团支部的工作情况,学习团的业务知调等。
1.若有事无法出席可指派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2.有事请假或对安排有疑问的,可随时联络办公室;
3.团总支若无故缺席且无人代为出席,后果由系团委书记本人负责。若长期无故缺席,团委将向其所在系的党支部书记提出更换系(部)团委书记的要求。
另:
每次例会由办公室提前准备相关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并编号,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
开会时不得处理其他不相关事务,除对本周要作进行安排以外,由各部门或各系(部)团委汇报上周工作进度,并进行下周工作研讨。
对团委学生会部长例会及各系团委例会实行签到制,缺席的记录纳入年度考核,与优员、优干及先进团支部的评比挂钩。
二、值勤制度
(一)值勤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中午12:30—13:30下午16:30—18:00
(二)各部门必须至少有一人留在书记办公室或学生活动室。
(三)值勤人员要耐心、详细地解答来访领导或学生的咨询。
(四)值勤人员负责当天书记办公室和学生活动室的清洁工作。
(五)值勤人员负责接收与团委相关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并作好记录。
(六)执勤人员需准时签到并填写当天日志。
三、办公制度
(一)对上级来文,由书记阅读后交秘书长或相关部门阅读后,一律交由办公室进行分类归档,年底根据需要装订成册公文的传递要安全、及时、准确、保密。
(二)本部门所有行文,包括报告、请示、通知等一律由部长审定后,上交办公室审核,再向学院及上级有关部门呈送,并作好拟文登记工作。
(三)学生工作处、团委各级各类表彰的情况,包括集体和个人的,办公室要做好整理登记工作(有证书的要复印证书,没有证书的要复印表彰文件)。
(四)各部门的大事由办公室负责记载,办公室应逐月清理活动材料和会议记录,按月形成院团委大事记录。
(五)各项具体活动包括:前期方案——审批——详细计划——宣传——总结——活动照片,一律于活动结束后一周内由该活动负责人整理好上交办公室归档(文字材料、电子版材料)。
第十九章 基层团支部创优晋级考评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团市委“争红旗、创特色”加强基层团组织建设的要求,巩固和活跃基层团组织,提高基层团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整体推进团建创新,充分发挥基层团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通过评先进、树典型,全面推进示范群体建设,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团支部创优晋级考评办法》。
一、团支部等级
按照团中央制定的《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基层建设纲要》等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各团支部的工作实绩和考评结果,对全校团支部进行考评:A级(红旗团支部),B级(特色团支部),C级(达标团支部),D级(未达标团支部)。
二、基层团支部晋级评选条件及程序:
(一)达标团支部条件:基层团支部考核指标获得:A≥5个,C≤3个。
(二)“特色团支部”、“红旗团支部”的申报资格:
1.基层团支部考核指标获得10个A(含)以上且无C的具有参评资格。
2.在一级指标——“创新活动与特色活动”中均得A的团支部优先具有红旗团支部的评定资格。
3.在考核标准的某一方面成绩尤为突出,形成工作特色,并对全校团的基层建设具有指导和推广价值的团支部优先得到评定资格。
4.红旗团支部由各系(部)团委自行评选后,按各系(部)考核团支部数超过30个(包括30个)班级的限报5个,29个至20个(包括20个)班级的限报4个,19个至10个(包括10个)班级的限报3个,9个以下班级的限报1个来上报,再由校团委进行最后审核(时间待定),按名额最多不超过全校班级数的4%(5个)的比例,择优评为红旗团支部(A级),其余的均为特色团支部(B级)。
(三)其余支部均为“未达标团支部”。
(四)评选过程中坚持标准,宁缺毋滥。
(五)校团委张榜公布特色团支部和红旗团支部名单,进行公示。
三、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各得奖项目必须出示盖有印章的获奖奖状,级别区分以奖状上所盖印章为准,各类文章的发表以标有出处的文章复印件为依据。
(二) 各类奖状需按表格上的评定内容依次附上。
(三)申报红旗团支部的支部需撰写不少于1500字的申报材料报所属系(部)团委审核,各系(部)团委将审核同意的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后报送校团委。
4、各系(部)团委于规定时间前将审核同意申请的红旗团支部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报送校团委,并将电子版发送至dhtw@esu.edu.cn或gy@esu.edu.cn,未按时报送者,校团委不予审批。
(四)评定学年度有团支部成员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该支部取消红旗团支部、特色团支部的参评资格,条件符合的可成为达标团支部。
四、参评对象
各团支部
五、考评时间
考评时间为每年四月份。
六、奖励办法
(一)校级“红旗团支部”、“特色团支部”由团委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二) 张榜公布团支部名单,召开全校表彰大会。
(三)红旗团支部增选两名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评选方法参照《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级优秀团员、青年先锋、优秀团干部评选办法(试用稿)》。
(四)张榜公布优秀团支部名单,召开全院表彰大会。
(五)颁发奖状。
(六)大力宣传优秀团支部的先进事迹,树立典型,弘扬先进,推动示范群体建设的深人开展。
第二十章 校级优秀团员、青年先锋、优秀团干部
评选办法(试行)
一、优秀团员、青年先锋评选条件及方法:
(一)优秀团员评选条件及方法
1.评选条件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社会工作。
(2)主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地遵守团章和执行团的决议,认真而富有成效地完成团组织交办的任务。
(3)学习努力,具有一定的自学和研究能力,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上学年平均成绩在70分以上(无不及格科目)。
(4)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园文明行为规范,所在寝室卫生评比合格,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合格(60分以上)。
(5)若有违规、违纪情况(以学工部相关处分文件为准)不得参加评选。
2.评选办法
通过民主评议基础上投票选举产生。各团支部以团小组为单位,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优秀团员候选人名单,团支部审核条件,汇总候选人名单,听取辅导员意见后确定候选人,并召开支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支部大会的团员出席率必须达90%以上,优秀团员的得票率不低于参加选举的团员总数的30%,按得票多少产生优秀团员当选人,统一报院、系(部)分团委,经分团委审核后,报校团委批准。
(二)青年先锋评选条件:
1.评选条件
(1)注册在校学生
(2)“青年先锋”人选在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中评选。
(3)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见下),可自己申请,或团支部、辅导员推荐,系(部)团委审核并经系(部)团委委员会投票产生候选人,报校团委批准。
① 在学术科技、文体活动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者有创新创业成果者;
② 积极参加志愿者活动并表现突出;
③ 得到能够提升学校荣誉的奖项等。
2.评选办法:
与优秀团员相同
二、优秀团干部评选条件及方法:
(一)评选条件
1.符合优秀团员的评选条件。
2.在关心集体和为同学服务方面表现突出,在共青团工作方面富有成效,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的团干部。
3.校团委、系团委、班团支部的团干部工作时间至少满一学期。
(二)评选办法
1.各年级团支部可在评选条件都符合的基础上通过投票选举产生。各团支部以团小组为单位,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提出优秀团干部候选人名单,听取辅导员意见,并召开支部大会进行民主选举,各团支部参照评选比例根据候选人得票情况(不低于参加选举的团员总数的30%)向校团委推选优秀团干部候选人。
2.各级团委、学生会干部由各级团委在认真考评各部门工作实绩的基础上确定名额分配方案。
三、评定比例、原则、要求、时间
(一)评选比例和原则
1.校级优秀团员的评比比例不超过团支部团员总数的4%;校级优秀团干部评比比例不超过团支部团员总数的2%;青年先锋的评比比例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4%。
2.评比过程中需坚持标准,严格按照评选办法执行,宁缺勿滥;校团委审批过程中,不合格人选所空缺名额不予替补。
3.对于在团学工作、邓小平理论学习、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有突出成绩和特殊贡献者,由校团委审议后直接授予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或青年先锋称号。
(二)评选要求
1.选举产生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青年先锋候选人需撰写不少于500字的申请材料并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2.各团支部上报的每位候选人须填写一式二份的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青年先锋登记表(含申报材料)。
3.各团支部将校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青年先锋名单和一式二份的登记表报所属系(部)团委审核,各系(部)团委将审核同意的候选人登记表签署意见后报送校团委,并将名单张榜公示。
(三)评选时间
1.各团支部于规定时间前将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青年先锋候选人名单、登记表报所属院系(部)团委审核。
2.各系(部)团委在规定时间前将审核同意的候选人名单的汇总表(包括:班级、姓名、学号、职务、得票率)报送校团委。注:电子版发送至gy@esu.cn
3.未按时报送者,校团委不予审批。
四、奖励办法
(一)校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青年先锋”由校团委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填写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二)张榜公布名单,召开全校表彰大会。
第二十一章 共青团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推荐优秀学生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简称为“推优”,此项工作简称“推优工作”。
第二条 推优工作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我院各级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的工作抓落实。推优工作应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各级团组织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开展推优工作。团组织推荐的优秀团员,一般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
第三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在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一般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推优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进行,并结合团内评优工作开展。
第四条 推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要求出发,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立足教育,坚持标准,保证质量,突出重点,自下而上,有领导有组织地进行。
二、推荐对象的条件
第五条 28周岁以下,已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的团员,经过团组织的培养教育,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作为推荐对象: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积极要求入党,品行端正,思想素质好。
(二)学习刻苦,成绩优良。
(三)组织纪律观念强,关心集体,热爱学院,热心公益活动,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六条 获得学院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团干,基层团组织在征求团员青年意见的基础上,可直接向其所在系(部)的党组织推荐。
第七条 大学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凡属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作为“推优”对象:
(一)学生德育测评结果居于同班或同专业中等以下(操勤、考试成绩、社会实践活动等)。
(二)受过纪律处分未满一年的。
三、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八条 加强对团员的培养教育,提高团员的思想政治素质,是推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推优工作的主要目的。党团组织担负着共同的任务,必须共同负责,各行其责。
第九条 对于申请入党的团员,党团组织应按照党员标准进行培养教育。通过邓小平理论学习小组、团校、党校、党团组织生活以及学生理论社团等多种方式与载体,组织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增强他们的党性观念,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在各方面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条 团员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团总支和团支部。团总支和团支部应及时进行申请入党团员的登记造册,并协助做好培养工作。
四、推荐工作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一般每学期进行一次(3月、10月)。
第十二条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必须严格按照推荐程序进行。其具体程序是:
(一)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团员到会人数须达到支部全体团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团支委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情况,团员进行民主评议,提出推荐对象。
(二)团支委在对推荐对象进行认真考察的基础上,讨论确定推荐对象名单,并及时报上级团组织审查。
(三)分团委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分团委报学院团委,由院团委向学生所在系(部)的党支部正式推荐(5个工作日)。分团委书记申请入党由院团委直接向有关系(部)党组织推荐。
(四)党组织及时讨论团组织推荐的对象,把讨论研究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并进一步落实对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
第十三条 “推优”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从团员大会召开之日算起。
五、推优工作的衔接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推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研究。基层党支部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
第十五条 各系(部)党支部在部署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时,对共青团各级组织推优工作要提出要求,在考核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时,对共青团各级组织推优工作及计划一并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团组织应按照党组织的要求,认真做好“推优”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团组织和所在党支部汇报推优情况。
第十七条 推荐对象被党组织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应及时指定一至两名党员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做好培养、教育、考察工作。
六、推优工作纪律
第十八条 各级团组织必须严肃认真地对待推优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避免随意性,防止走过场和形式主义。对推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对有关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性质严重者,应给予团纪、党纪处分。
七、附则
第十九条 教职工团员推优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党委和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章 团委、学生会学生干部考核实施办法(修订)
为规范团委、学生会干部管理,完善干部考核制度,实现学生干部的优胜劣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一)考核范围
团委、学生会副部长以上(含副部长)学生干部。
(二)考核机构
由团委正、副书记负责考核,团委办公室、学生会主席协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于学期期末进行。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1.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2.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3.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尽职精神。
4.绩,是指工作的质量和贡献。
(二)考核标准
1.以学生干部的职位、职责和目标管理为基本依据。
2.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各个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有很好的思想品德,出色的完成学期工作计划,工作积极主动并具有开拓创新的精神,学习成绩优良。
称职:有较好的思想品德,能完成学期工作计划,胜任本职工作,学习成绩良好。
基本称职:思想素质一般,工作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基本能胜任本职工作。
不称职:思想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有较严重失误。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分为半年度考核,即一学期考核一次,考核采取领导考评,自我考评和部内互评相结合。
(一)自评:被考核人对照学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进行自评。
(二)部内互评:各个部门内部相互进行考核。
(三)领导考评:团委正、副书记根据被考核人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结合平时工作、思想等情况进行考评,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评分标准
(一)考核评分:100分
1.德:20分
2.能:15分
3.勤:15分
4.绩:50分
(二)评分办法
1.个人自评:20%
2.部内互评:35%
3.领导考评:45%
等次评定标准及比例
(1)优秀:学期考评在90分(含90分)以上者人数控制在干部比例的5%以内。
(2)称职:学期考评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
(3)基本称职:学期考评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
(4)不称职:学期考评分在60分以下的。
五、考评结果的使用
考评成绩为优秀者可参加优干的评选;位于后两位者,将免除团委、学生会工作。
(一)若有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即期末考试不及格)将自动解除团委、学生会工
作;若被院方处以警告或处分者,将其开除出团委、学生会。
(二)本实施办法由共青团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培养大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同时保证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能够得到必要的资助,以便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一定量有偿的脑力或体力劳动来获取一定的劳动报酬,以顺利完成学业。具体包括:教学辅助工作、管理辅助工作、后勤保障部工作、家庭辅导教师、环境绿化美化及卫生保洁工作、校内治安维护工作、其他公益性有偿服务及社会兼职。
第三条 社会和学校应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应积极主动地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岗位,无论是校内、校外的岗位,助学管理中心都应认真考查,并负责管理。学校应当结合当前人事制度和校内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增加新的勤工助学岗位。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部门、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勤工助学资格直至行政处分。对于学生在勤工助学过程中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校有责任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第五条 对于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学校规章制度而发生意外或事故者,责任自负。
第六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非假期内一般每周不得超过20小时。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的,学校有权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对违反校规校纪的,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还要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学生个人自行到社会兼职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到校助学管理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服务单位、月报酬、服务时间、服务协议等),否则一旦与用工单位发生矛盾和造成不良后果,责任自负。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校团委统一组织和管理。团委下设助学管理中心,负责制定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指导开展和协调全校的学生勤工助学工作。
第九条 院学生会助学服务部协助助学管理中心工作,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工部门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以勤工助学为借口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十条 管理机构职责:
(一)调查全校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建立困难学生档案。
(二)积极开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工部门提供中介服务。
(三)筹措和科学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基金。
(四)调解、仲裁学生和用工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据法律、法规维护学生的权益。
(五)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由学校根据情况制定,但应体现资助政策,每小时不低于8元。学校保护学生的诚实劳动和服务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工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克扣、拖欠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部门或个人应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勤工助学程序
第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性岗位和临时性岗位两种。固定性勤工助学岗位是指相对长期固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末由用工单位申请。临时性岗位是指学生临时参加的劳动岗位,一般时间持续不超过一周。
第十三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全校在籍学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上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0名以内;学习努力,奋发向上,成绩合格;生活俭朴,无抽烟、酗酒等不文明现象;身体健康。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有特长者优先,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四条 校内部门需要学生勤工助学者,应填写《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交助学管理中心,由助学管理中心核定其用工数量和报酬标准。经助学管理中心审核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设立岗位。
第十五条 岗位一经设立,由助学管理中心以海报等形式向全校公布用工部门、岗位数量和报酬标准,招聘勤工助学学生。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需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同意后,持《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到助学管理中心应聘。应聘通过后,持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不超过三天)与用工单位联系,签署协议,助学管理中心公布录用人员名单。录用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 用工部门可根据工作量增减情况,于每月5日前向助学管理中心申请增减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八条 用工部门应对录用的学生进行考勤、考核,对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 用工部门每月10日前填写《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领款表》,送交助学管理中心,然后,持由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签发的《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领款表》到学校财务处领取勤工助学报酬。
第二十条 校外单位和个人使用学生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由校外单位和个人支付。勤工助学程序比照校内勤工助学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或作出贡献的学生,学校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以推动勤工助学活动的开展。
四、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助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分管领导会同学生工作处研究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章 广播台管理制度
一、校广播台隶属团委领导,由团委宣传部直接管理。广播台开设的栏目、广播的内容涉及政策性强或政治观点难以鉴别的稿件必须经团委宣传部主管领导审定后才能播发。
二、广播站每周一至周五开播,每天播音3次,按作息时间安排。
三、非广播台成员不得随便进入广播台,更不能擅自动用广播器材。在广播台内不得进行与规定的广播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播音员严格遵守播音时间,不能按时播音需事先请假。
五、播音结束后,填写播音记录,关闭电源,做好卫生清洁工作,关好门窗并按时转交广播台钥匙。
六、每星期召开部门例会,三次无故不到会者,作自动退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