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工作,不断完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进程,依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在《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框架下,按照一定程序制定、经学校公布的对全校各单位、师生员工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办事规程、行为准则。
按照内容不同,一般称为“规定”、“办法”、“意见”、“细则”等,对某方面工作所做的带有约束性的行为规范,称为“规定”;对某项工作所做的比较具体的要求和规范,称为“办法”;对某项工作或为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定提出的见解和处理办法,称为“意见”;为有效实施学校有关规定或执行相关政策而制定的具体措施或就相关条文做出的具体说明和阐释,称为“细则”。此外,根据需要也可称为“章程”、“规则”、“规程”、“规范”、“准则”、“制度”等,但不得称为“条例”。
第三条 学校及学校授权的各职能部门,制定、修改和废止面向全校的规章制度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部门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党委行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是学校各类规章制度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审查、批转、公布和统一清理,并协助相关单位做好监督实施等工作。
第五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国家方针、政策,贯彻学校总体工作思路,切实保障全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正、统一和效能的原则,保证学校的规章制度体系层次合理、简洁明确、协调一致。
第六条 规章制度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制订依据、适用范围、权利和义务主体、具体规范、解释单位和执行日期等。要求内容明确、具体、凝练,具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规章制度根据内容需要,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可以分为条、款、项、目。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七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核、决定、公布、解释。其中,起草、审核、决定、公布是必经程序。
第八条 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确认需制定规章制度的,或按照上级要求需要制定规章制度的,可以授权相关部门负责起草。
学校职能部门制定规章制度应向党政办提出立项建议,对立项制定的必要性、依据、拟确立的规章制度、进度安排等事项进行说明。立项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上述情形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职能部门的,可以联合起草,但须明确牵头部门以及各自职责。
第九条 起草规章制度,须注意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若有内容涉及管理体制、职能调整等应由学校决策的重大问题,起草部门应先行报请学校决定。
起草部门应当就规章制度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征求其他单位意见。若有不同意见,应与其他单位协商一致;经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上报规章制度草案时说明情况。
第十条 规章制度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将草案和有关材料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核。报送审核的规章制度草案,应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由其他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直接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或群众团体的意见。
审核规章制度草案,应由分管校领导召集或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论证,参加成员应包括起草部门、相关部门、有关专家、规章制度的管理服务对象代表等。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符合授权范围;
(三)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学校章程;
(四)是否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协调、衔接;
(五)是否征求相关部门和管理服务对象的意见;
(六)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七)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草案经审核后,由起草部门提出书面审议申请,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提请学校相关会议审议的建议意见。一般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及首次制定的规章制度原则上应由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由校工会提交议题,经校党委研究确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议。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根据学校相关会议的讨论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进行修改;若相关会议提出需做较大调整或修改的,经起草单位论证、修改后,再次按程序提请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经审议通过的面向全校的规章制度,统一由党政办按照学校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公布施行。除授权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公布施行学校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党政办负责将规章制度在学校办公平台发布;由党政办发布的规章制度文本为标准文本,传达、执行过程中的文本必须与党政办发布的文本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的解释权由学校相关会议授权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规章制度的清理工作机制。规章制度的起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调整以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清理,根据需要对已公布的相关规章制度按有关规定申请进行修改或废止。
修改规章制度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规章制度的废止,由起草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由审议通过该规章制度的学校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由党政办核准后公布。
规章制度修改或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新的规章制度,并在新的规章制度中明确原规章制度废止的时间。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董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董事会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议事实行会议制度。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临时会议的召开条件依照《学校章程》。会议须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除董事须出席外,根据议题需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
第五条 学校党委行政办公室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纪要的起草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党政办应在会议召开前十个工作日采用书面形式将会议通知送达各参会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党政办应在会议召开前二天通知参会人员,如遇有紧急事由时随时通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会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召开。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未出席董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范围不得超过学校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凡须提交董事会讨论的议案,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董事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讨论的各项方案,须有明确的同意、反对或放弃的表决意见,并在会议决议和董事会记录上签字。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每人具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三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相关人员对董事会讨论的事项,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建议和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的议案一经形成决议,即由校长组织具体事项的贯彻和落实,并就执行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党政办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的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及其代理人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名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由党政办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会议记录所包括的内容依照《学校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闭会期间,校长按照《学校章程》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表述的“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则没有规定或与《民办教育促进法法》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研究和审议学校重要行政事项的组织机构。为增强学校管理的科学性,规范学校议事程序,提高会议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一、会议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原则上在周一上午召开,必要时可适时召开。如会议有变更,由办公室负责通知相关人员。
(二)校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重要问题及制定重大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也可事先对议题留下意见和建议。
(三)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必要时可由校长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四)校长办公会成员由校长、副校长组成。办公室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也可邀请党委、纪委领导同志参加会议。
(五)校长办公会由指定人员作会议记录及相关的文字材料工作,并根据需要制作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校领导审定、签发。
二、议事内容与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决定、指示和学校党委的重大决策。
(二)讨论落实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项目开支、财务预算安排、行政机构、人事安排等的意见和措施。
(三)研究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及上报的重要请示与报告;审议和审定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政策性文件。
(四)讨论决定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管理工作等重要事项及有关外事工作;研究解决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各项基本建设;研究确定学科建设规划、教学科研工作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及科研成果等。
(五)审定教师及行政工作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方案,讨论决定教职工培训计划、奖惩、年度考核等。
(六)讨论研究建立健全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后勤工作等基本规章规则,审定招生、就业方案、学生奖惩办法等。
(七)讨论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开展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等。
(八)听取各学院、部、处、室、中心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请示的有关问题做出决定。
(九)讨论研究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研究处理其他相关工作和突发事件,讨论决定其他应由学校行政班子集体决定的事务。
三、议题提交与议事程序
(一)议题提交
1.会议议题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分管副校长审核后,由办公室汇总报校长审定,并由校长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2.学校各部门拟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及其材料,须于会前一周的星期五中午12时之前书面(附电子文稿)提交办公室。办公室汇总上会议题,并在前一周的星期五下午3时之前列出议程送达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3.凡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和建议。
4.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年或学期工作计划的要求,办公室督促或责成相关部门适时提交相关议题。
5.部门临时突发的紧急事项可请示校领导后先行处理,事后向校长办公会报告。
6.校长办公会原则上不受理临时动意的议题。
(二)议事程序
1.主持人介绍会议内容和会议议题。
2.相关人员汇报工作情况或陈述所提交的议案,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方案,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根据多数同志的意见,形成会议决议或决定。如暂时不能做出决议或决定,应有明确说明。
3.有关决议需向董事会汇报的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同志向董事会汇报。
四、会议纪律
(一)凡不能按时出席会议的会议成员须向校长请假。
(二)校长办公会实行回避规则。会议在讨论和与会成员本人及其相关人员的议题时,本人应予以回避。
(三)校长办公会决议一旦形成,每个部门或个人必须遵照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适时提起复议,但不得在公开场合反对或抵制集体做出的决议。
(四)校长办公会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则,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外传和泄露,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会议内容及过程的情况,违者将追究责任。
五、决议执行与督办
(一)会议内容及材料由办公室负责记录、整理、归档。
(二)校长办公会决议,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下发有关部门或会议传达。
(三)办公室负责将会议内容传达给未参会的相关人员。
(四)由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决定或决议执行的协调、检查督促工作。责任部门应及时向办公室、相关校领导反馈工作执行进度及落实情况。
六、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层干部工作会议制度
一、参加对象
全体中层干部。
二、时间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会议内容
(一)传达校长办公会议精神,布置相关工作。
(二)通报近期学校的各类情况。
(三)进行学校发展、改革、专业建设等方面的研讨。
(四)进行学校有关政策、举措的调研。
(五)研讨教学事项。
四、会议要求
举办方做好记录备查。
五、会议主持人
校长或校长委托专人主持。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一、党政联席会议
1.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
2.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正副书记、正副院长组成,学院工会主席、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3.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二、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
1.学院党总支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成员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组成。
3.学院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议事范围和议事规则按照学校党委《关于院党总支工作的暂行规定》执行。
三、院务委员会会议
1.院务委员会是学院研究、决定本单位除需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重要事项以外的,行政工作方面重要问题的决策机构,并负责执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相关决定。
2.院务委员会会议成员由院长、副院长、系主任(或不设系的学院的教研室主任)和所长组成。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
公文处理制度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公文处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文处理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学校公文由办公室专人统一收发、登记、分办、传递、审核、签发、归档。
(一)收文处理。凡收到的公文、资料,包括邮局投递或由学校人员外出开会带回的公文、资料等,除注明负责人亲收外,统一送交文档员拆封、检查核对,登记处理,其他人员不得拆封或分发、保留。
(二)公文批办。文档员收到公文后,要及时收文登记处理,交办公室负责人签办后,送请校领导阅。为了提高办文效率,对急件作收文处理后,由办公室负责人直接签送有关处室负责承办,以免延误;对涉及几个处室合办的公文,以文头字号为准,由办公室负责人直接签送该对口分管领导负责牵头承办。
(三)公文的传阅和借阅。公文要按规定的范围进行传阅。为了保证公文的传递速度,机关阅文时间规定为2~3天,为了防止漏传或拖延,具体由文档员负责中间转换和催阅。借阅公文要办理登记手续,归还文件时要履行签收和注销手续。借阅的文件不得擅自外传。借阅重要文件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否则不予借阅。
二、公文的归档
公文办完后,年底应根据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归档。对上级和其他部门发的公文,要对照收文簿的目录,坚持季度小清理,年度总清理的方法。做到该退的及时清退上交,该归档的清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存档的公文。
三、公文的保密
(一)公文的处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按照国家《保密法》及学校《保密工作条例》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对市委、市政府以上党政机关的公文,除有关财政业务工作的规定、决定,必要时可翻印扩大宣传,其他公文一般不得翻印。翻印公文要注明翻印机关名称和时间。翻印或复印文件、资料需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
(二)学校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事宜,在未正式行文公布前,与会者不得泄露。
宣传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宣传工作,充分调动师生员工搞好宣传工作的积极性,内修素质,外塑形象,为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政办是学校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加强对网络新闻、报纸、刊物等媒体的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电子屏、宣传栏、展板、喷绘等宣传阵地由党政办统一协调管理。内容必须报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宣传。
(三)禁止在校园内乱贴乱挂海报、广告、标语、横幅等宣传品。
(四)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演讲等活动,组织者应提前向党政办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参加人数、报告人和负责人等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
二、关于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的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外宣传报道工作(以下简称外宣工作),促进外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外宣工作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宣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工作展开,通过全面、准确、生动的宣传报道,更好地展示和树立学校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学校知名度,增强学校师生员工凝聚力,为实现学校发展战略目标服务。
(二)校外新闻单位来校采访报道,经党政办报请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接待并安排专人陪同采访。
(三)鼓励全体教职工在校园网站和新闻媒体上进行有助于提升学校整体形象的宣传报道工作,发送新闻稿件或网上宣传材料,必须经部门领导审批同意。稿件应做到真实客观、及时有效,凡涉及学校保密事项的,不得对外宣传报道。
三、关于校园文化环境的管理规定
为适应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环境综合治理的需要,创造良好的育人氛围和人文环境,特制订本规定。
(一)校园内禁止张贴海报、悬挂横幅、标语。使用展板、展架、公告栏、易拉宝宣传时,必须报党政办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二)宣传品的内容要用语准确、用字规范、形式庄严,制作整洁、美观,数量适当,悬挂、张贴、摆放端正。
(三)宣传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活动结束后,相关单位要及时拆除宣传品。
文印工作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文印工作的管理,特做出如下规定:
一、文印室归党政办管理,属机要保密部门,非该部门工作人员禁止随意进入文印室;送稿或复印人员自觉控制停留时间,不得影响文印室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不得翻阅文印室的其它资料。
二、文印室打印工作范围:
(一)文件材料:校领导签发同意打印、复印的文件。文件材料打印前,须认真校对,文件材料打印完成后,如有文字方面的问题,由校对人员负责任;格式、文印质量若有问题,则由文印人员负责。
(二)资料类:学生考试用试卷、大型活动材料及其它资料的打印、复印。打出的样稿,由送印部门负责校对并签字,以保证文印工作质量。
(三)文印室不承办与学校无关的文件材料和私自对外接受任务。
三、打印程序:
(一)各部门需打印文件资料前均须填写《文印申请表》,文印室方予以办理,否则有权拒绝承印;
(二)文印室根据来件轻重缓急,统一安排;
(三)文件材料打印装订后由文印人员负责电话通知本人;
四、文印设备由文印室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自行开启操作机器。
五、文印室用纸实行按需领用,所需纸张经主任签字后领取。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用好纸、墨,杜绝浪费。
六、文印人员对文件资料内容严格保密,打印后蜡纸、打印纸、废纸及时销毁,做到一日一毁。
保密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守国家秘密与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重要工作,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依法管理,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对自己分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要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二、保密范围
第五条 凡涉及下列内容的资料必须妥善加以保管:
(一)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电报、刊物、资料、统计报表等。未公开发表的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其他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
(二)学校召开重要会议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学校起草的重要活动预案和改革调整方案。各职能部门起草的文件、文稿、电报,编印的设密级的刊物、资料、名册、统计报表以及工作中形成的其他需保密的材料。
(三)尚未公布的学校综合统计报表,长远规划,年度计划,报告和总结。
(四)文书、财会、基建、房产、采购标的和属于保密范围的科技资料。
(五)尚未公布的人事任免、调动、升级、奖惩、职称评聘等。
(六)涉及组织、宣传、纪检、统战、教务、档案、政保(稳定、安全及突发事件)等事项的人员情况、相关材料和工作预案。
(七)出国人员名册,出国人员回校后的汇报材料,出国未归人员情况;来校外国专家、留学生名册及情况材料;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及协议。
(八)学生的政审材料;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参与命题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
(九)学校科学研究项目属下列情况之一者:
1.国家批准的发明(不包括公布的专利),或可能成为发明的阶段性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
2.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科研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
3.根据有关部门要求需要保密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及其他不宜公开的科研项目。
(十)计算机中存储的涉密内容及计算机信息网络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保密的事宜。
三、保密工作中的密级确定
第六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国家保密局会同各部委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是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依据。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学校的内部秘密,包括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对本单位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必须依照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和法定程序,提出确定密级或变更密级的意见,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学校保密工作部门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在未获批准前,产生部门应按原拟定的密级进行管理。承接校外依照国家规定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的项目,必须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协作单位出示经对方保密部门备案且明确标有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文书证明,明确双方的保密责任和义务,纳入学校的保密管理。上级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按其标定的密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各部门产生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应在文件资料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和标志,按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第2号令《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和第3号令《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执行。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内部秘密则标明“内部”。
第九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的事项,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单位按密级、保密期限确定的程序办理。保密期限未变更而届满的,自行解密;需要延长的,或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由产生单位提出,报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经学校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后方为有效。内部秘密一般到三年自动解密,有特殊情况或需继续延长保密期限的,可注明具体内部保密时间。
四、保密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十条 一切秘密文件的拟稿、印刷、收发、编号、传递、承办、保管、借阅、移交、清退、归档、销毁均应办理清点登记签收手续,严格责任制。密级文件的打印、装订要严格管理,底稿要监毁。
第十一条 凡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人保管;机密级以上的文件、资料要经常核对,及时清退;秘密级文件、资料要定期清理,不要求收回的,要由收文单位认真登记销毁,要严格手续、制度。
第十二条 向校外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特殊情况确因工作急需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校长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做到文不离身。对携带密件、密品的人员应加强教育,严明纪律,不准携带密件、密品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其中携带绝密级的或数量较多的机密、秘密件,须两人以上同行,专车接送,必要时可派保卫保密干部或申请武装押运。学校全体教职工,不得将机密文件带出办公室或带回家中,不得将文件借给非阅文范围内人员阅读。
第十三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除按规定组织传阅外,未经原制发单位批准原则上不准复制,其内容不得随意摘录。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原发文相关批准。复制机密级须经校主管领导批准,复制秘密级,须经文件、资料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并视同原件一样管理。未公开的中央各种文稿和领导同志内部讲话稿,未经发文机关或本人同意,严禁复制。
第十四条 机密文件、资料阅读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组织,传阅文件一般不得超过一天,任何人不得将文件随意抽出,需借用的要经校办同意,并办理签字手续。
第十五条 凡出席各种涉密会议所带回来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到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登记、保管,个人不得留存,如需要可到两办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召开会议时,印发的会议文件中有标明密级的,分发时要办理签收手续,会后需要收回的文件要及时收回。
第十七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校机要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在本单位内或在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五、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电子通信机、传真机、电传机、无线电话机、无线电通信专用网、涉密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十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办公自动化的管理。各类设备必须指定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并制定岗位责任。
第二十条 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未经制文单位或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打印密件。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制文单位或管理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印、翻印和打印。复印、翻印和打印的密件按本规定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不宜公开事项的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物理隔离。
第二十三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第二十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承办。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
第二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组建前,须将系统和保密设施组建方案、用途、结构及软硬件配置的基本情况等报党委办公室审查。
第二十六条 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对硬盘本身故障需送外维修的,应在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维修。
第二十七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或到市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非定点单位不得承担上述三项工作。
六、宣传报道和会议保密
第二十八条 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承)办部门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和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三十条 召开涉密的党政、科研、教学及其他会议,主办部门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三十一条 大型的和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部门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密件传递、携带按本规定第十二条办理。
第三十二条 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
七、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
第三十三条 每年在“五一”、“十一”、“暑假”、“寒假”四大节假日前,各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安全保密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新调入的人员,人事部门和录用部门要进行保密教育,学习保密制度。对调出和出国人员,人事、党委办公室和派出部门要进行保密纪律教育,并清退保密、资料和保密本。
第三十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二)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
(三)不该带的国家秘密不带。
(四)不使用普通电话、传真、计算机传输涉密信息。
(五)不在涉外宾馆、饭店组织涉密会议。
(六)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国家秘密。
(七)不使用涉密计算机上公众网。
(八)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秘密载体。
(九)不私自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
(十)不带涉密载体游览、探亲访友。
八、奖惩
第三十六条 违反保密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对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和本人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后果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内部秘密保密协议的各种行为,依照协议的规定处理;有争议的,报经有关机关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印章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及带有学校全称的钢印专用章、校长办公室印章、校长签名章和冠有“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各部门公章。
二、印章的刻制与启用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统一由校长办公室审核、确定印模、发文启用并监督使用。
(一)学校各职能部门需刻制公务印章的,须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到校长办公室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二)凡新刻制的印章均须由校长办公室备案并发文启用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对新刻制的印章规格、样式要求如下:
印章外径为
第五条 刻制、启用印章的程序为:
(一)向校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校长办公室审核后交由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统一刻制;
(三)印章刻制后,旧印章交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存档;
(四)新印章印模须校长办公室备案,并由校长办公室下发启印文后,印章方予使用。
三、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一)钢印 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学生证、退休证、毕业证、结业证、任职资格证书等)。
(二)校党委和行政印章 用于学校党委、行政名义上报的文件、报表;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发布的各类文件等;校级合同或协议书、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历证明、荣誉证等;涉外信函、介绍信等。
(三)校长签名章 用于学校毕业证、结业证、肄业证、学历证明、聘书和以校长名义发布的各种公文等。
(四)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印章 用于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通知等。
(五)各部门公章 主要用于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及校领导的请示、报告以及与校内各部门联系工作等。
四、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七条 但凡需要使用学校印章,均需填写公章使用申请表。
(一)凡学校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退休证等用印,必须经职能部门核查准确,送校领导签字后,连同需用章人员名册一并送交校长办公室,审查无误后,方可用印,名册附公章使用申请表后留存。
(二)学历证明(毕业证书、毕业证明书、肄业证书),学籍、学历注册,学籍、学历变更等申请材料必须经教务处审核,送校领导签字后,连同学生名册一并送交校长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方可登记用印,学生名册附公章使用申请表后留存。
(三)涉外信件用印,需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查签字后方可用印。
(四)各类上报文件、合同书、协议书、申报材料、统计报表、职称报表、出国申请表、公函等重要函件用印,须经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查,送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五)各类证明用印,本人应先到有关职能部门开具证明,送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六)以校长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或通知,需经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用印。
(七)其它特殊情况用印,需经校长或校长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字后,方可用印。
五、印章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印章和校长签名章统一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各部门的印章由本部门负责管理。
第九条 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印章负有管理使用责任,可指定政治上可靠,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的人作为监印人,负责管理本部门印章。
第十条 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必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跨年压月处),盖印后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
第十一条 监印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放置印章。监印人不在时必须把印章锁好,以防丢失,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
第十二条 凡各部门越权用印,监印人不按规定用印,因监印人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等,均属工作失职行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按严重失职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于未经学校批准私刻公章的,学校将追究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学校还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六、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相关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
一、征求意见的事项
学校凡是涉及重大问题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审批等事项在研究决定之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具体征求意见的事项主要包括:
1.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2.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学校党政群团组织工作计划;
4.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5.有关校院(部)干部的推荐、培养、使用和管理监督,干部培训、考核、任命、免职;
6.教职工的晋级晋职、评优选先;
7.重大的经费开支、财务预决算、基建项目;
8.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9.其他需要征求意见的问题。
二、征求意见的形式
1.沟通信息渠道,采取设立意见箱、个别谈心、召开征求意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在重大决定形成之前,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采纳合理化建议,使决策更具有科学性。
2.坚持每年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校长工作报告,工作计划、规章制度等重要文件。
3.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制度,通过召开各种会议、校园网设立政务公开专栏等形式及时公布政务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三、对群众意见的处理
1.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收集到的群众意见,对其中合理合法的意见要积极采纳,对其中不合法、不合理或暂时不能实现的意见和建议,要落实专人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以求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2.重大问题研究决策后,要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再次征求群众意见;如果群众有不同意见,则还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如果群众没有不同意见,待公示期满后才能实施。
3.在实施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违规违纪者要及时查处。
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为有效地、科学地完成学校的统计工作任务,保证学校各项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我校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在校长领导下,由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
三、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统计工作任务,设置兼职统计人员,负责本部门的统计工作。
四、各类统计资料的报送程序。凡属上级部门下达的单项统计报表,由其所涉及的部门直接填报,经分管领导审定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报表涉及到几个部门的,由党政办分解下达给各部门,填好后交党政办汇总、核实,报主任审核和主管领导签发上报。
五、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提供的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对所提供的数据要认真审查,发现数据有误,责成统计人员及时更正。
六、凡以学校名义报出的统计报表,由办公室主任审核(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处提供并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查签批后方能盖章上报。涉及到学校基本状况的各类数据都必须以学校综合统计提供的统计资料为准。
七、各部门具体负责统计资料如下:
(一)党政办负责以下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
1.学校(机构)基本情况、历史沿革、数据核查结果说明及建议,补充说明。
2.院校领导:基本状况、参与教学、联系学生。
3.教职工中其他情况:共产党员、民主党派、华侨、港澳台。
4.学校其他相关基本信息。
(二)教务处负责以下统计资料的收集整理
1.专科(高职)专业数、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人数。
2.专科分专业学生数:毕业生数、在校生数。
3.在校生年龄、招生、在校生来源情况。
4.学生变动情况、学生休退学的主要原因、辍学情况。
5.校内外实践基地。
6.校内专任、校内兼课、校外兼职、校外兼课教师授课情况。
7.专业:开设专业、开设课程、专业带头人、职业资格证书、应届毕业生获证及社会技术培训情况、顶岗实习、产学合作。
8.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文件、评教情况、重大制度创新。
9.社会评价:质量工程、学生获奖情况。
10.与教学相关的其他信息。
(三)招生就业处
1.招生计划、招生方式、录取学生来源等信息。
2.毕业生就业情况、就业信息、就业率,就业单位与联系人。
3.与招生、就业相关的其他信息。
(四)继续教育学院
1.成人专科分专业学生数:毕业生数、招生数、在校生数。
2.成人专科分年龄情况、在校生来源情况。
3.成人专科学生变动情况、学生休退学的主要原因及其他等情况。
(五)培训中心
其他学生情况及相关信息。
(六)人事处负责以下资料的收集整理
1.教职工情况:教职工数、聘请校外教师、离退休人员、安全保卫员。
2.专任教师、聘请校外教师岗位分类情况,学历(位)情况。
3.专任教师年龄情况、分学科教师数、变动情况、接收培训情况。
4.教职工中其他情况:华侨、港澳台、少数民族。
5.专职辅导员分年龄、专业技术职务、学历情况。
6.心理咨询工作人员情况。
7.校内专任、校内兼课教师基本及其他情况。
8.校外兼职、校外兼课教师基本情况。
9.专职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招生就业指导、督导、教学研究人员基本情况。
10.重大制度创新、质量工程。
11.与人事相关的其他信息。
(七)学生工作部负责以下资料的收集整理
1.学校基本情况:学校设立奖学金情况。
2.在校生中其他情况:共产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华侨、港澳台、少数民族、残疾人。
3.教职工中其他情况:共青团员。
4.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学生管理文件。
5.社会评价:学生获奖情况、学生社团、红十字会获奖情况。
6.学生信息:学生社团、红十字会、志愿者(义工/社工)活动。
7.与学生工作相关的其他情况。
(八)财务处负责以下资料的收集整理
1.经费收入:学费收入、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中央、地方财政专项收入、社会捐赠、其他收入、贷款等。
2.经费支出:设备采购、日常教学经费、教学改革及研究、师资建设、图书购置费、其他支出、还贷等。
3.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总值、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信息化设备资产值等。
4.社会(准)捐赠情况。
5.与财务相关的其他信息。
(九)资产与实训室管理处
1.阅览室、多媒体教室、语音室座位,机房计算机台数。
2.固定资产: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信息化设备资产值等。
3.校内实践基地:基地名称、设备值、设备数。
4.计算机数、教室数。
5.与资产相关的其他信息。
(十)网络与计算中心负责以下资料的收集整理
1.建立校园网、接入互联网、接入互联网出口带宽。
2.网络信息点数,上网课程数、电子邮件系统用户数、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总量、数字资源量、信息化培训人次、信息化工作人员数。
3.与网络信息相关的其他信息。
(十一)图书馆负责以下资料的收集整理
馆藏图书资料:纸质图书、电子图书、专业期刊等相关资料。
(十二)校园服务中心负责以下资料的收集整理
1.学校(机构)基本情况:在校生中住宿生。
2.校舍情况、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校舍、校园占地权属情况。
3.资产情况:占地面积
4.校内实践基地:建筑面积
5.与服务中心有关的其他信息。
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理顺学校与学院的权责利关系,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院指学校直属的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
第二章 学校与学院的定位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单位。学校依法享有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教学、科研机构的权力,依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学院工作进行宏观管理、领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学院是学校下属的内部办学实体。学院在校党政的领导下,履行本学院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对外交流、社会服务、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行政管理等职能;学校可以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校院之间的权责利关系。
第三章 学院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
第五条 学校对学院设置进行统一规划,决定学院设置或撤销。
第六条 学院所属系是学院领导下的教学基本单位,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设置或撤销并报学校批复。
第七条 系所属教研室由学院决定设置或撤销。
第四章 学校与学院的权责利关系
第八条 事业发展规划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总结评估。
2.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指导、审定和监督,对学院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自身实际,制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并报学校审定。
2.组织实施学院事业发展规划,自觉接受学校的检查、评估和监督。
第九条 专业建设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相关规章制度。
2.承担学校专业建设的资源配置、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等职责。
3.制定专业建设评估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的奖惩制度。
4.组织、协调学校重点专业的申报和校内审核工作。
(二)学院负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本学院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2.统筹和协调本学院专业资源分配。
3.根据学校有关办法开展本学院专业的检查、评估工作。
4.组织、协调本学院重点专业的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十条 队伍建设和干部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核定学院各类人员的编制数和岗位数,规定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职责和任职条件。
2.制定教职员工聘任办法和考核条例。
3.对学院整体工作和领导班子进行绩效考核、监督检查。
4.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实施对全体教职员工的奖惩。
5.任免和考核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等中层领导干部。
6.核定和调整教职员工岗位工资、各类保险、津(补)贴;制定学校的工资福利分配办法。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队伍建设整体规划及学校确定的编制数和岗位数制定和实施本学院队伍建设规划。
2.按照学校相关聘任和考核实施细则,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的聘任和考核工作。
3.按照学校干部选任规定,确定系主任、副系主任、相关科级干部人选,并报学校批复。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要求、改革模式和目标规范,对全校范围内教学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
2.制定、教师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考核办法与标准,并监督实施。
3.认定学校教学成果,组织优秀教学成果和优秀教师的评选。
4.制订全校教学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全校性教学评估工作。
(二)学院负责:
1.制定本学院学科专业人才(学生)培养规划。
2.制定和组织实施教学计划,按照教学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本学院所辖专业面向院内外的各类课程教学。
3.组织开展本学院教学改革和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二条 科研工作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科研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学校科研评价体系。
2.组织市级、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中期检查和评估,负责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3.认定和评估学校所属知识产权,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4.组织校级重要学术会议,协调各学院学术活动。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科研工作规划和本学院实际,制定和组织实施学院科研工作规划,完成学校下达的科研任务。
2.建立本学院科研成果的申报、认定机制和相应的奖励办法。
3.组织、指导、协调、管理本学院申报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制定学校学生思想教育、管理和服务的规章制度,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工作,对学院的学生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2.组织全校性学生思想教育活动,并指导学院开展学生思想教育活动。
3.负责组织开展校级各类评奖评优工作,负责学生违纪的处分工作。
4.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学生的工作。
5.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和相关政策。
(二)学院负责:
1.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思想教育工作。
2.组织开展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学生资助和心理健康教育等服务学生的工作。
3.组织开展本学院学生的评奖评优推荐工作,以及对本学院违纪学生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4.组织实施本学院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
5.做好本学院在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对外交流与合作
(一)学校负责:
1.制定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总体规划和规章制度。
2.开展校际战略合作交流,协调各学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为各学院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搭建平台。
3.做好学校外事管理工作以及学校师生因公出国(境)的派出工作。
4.组织中外合作办学及境外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学院负责:
1.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实施方案。
2.独立自主地利用各种条件组织教师和学生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学校负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学校财务预决算;按财经政策分配各类办学经费。
2.实行全校财务收支两条线,全额预算,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制定学校内部的财务规章制度。
3.组织对学院的经费的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学院负责:
1.严格按学校下拨的经费额度,以及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使用年度经费。
2.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支配学院的创收分成经费、学院的各项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
(一)学校负责:
1.实行二级资产管理体制,制定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
2.开展学校资产清查,建立资产信息库,制定资产配置标准,统筹学校资产的调配与处置。
3.对各单位资产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实行资产绩效评估。
(二)学院负责:
1.严格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本学院占有、使用的学校资产,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除本章各条所作规定外,因工作需要,学院还需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任务。
公务用餐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管理,规范公务接待行为,提高公务接待水平,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接待范围
(一)上级领导来校视察、检查、指导工作。
(二)专项工作、大型活动等综合性的公务接待。
(三)兄弟院校、友好单位来访。
(四)邀请来校作学术报告的知名人士、教授、专家等。
(五)其它必要的接待、交流活动。
二、接待地点
公务接待地点一般安排在院内食堂餐厅;特殊原因需要在校外就餐的,经部门领导批准可在市内宾馆就餐;因工作需要,必须在出差地宴请客人的,要按照节俭的原则,安排在适当地点就餐。
三、接待标准
(一)来客需要宴请的,根据来客级别及需求确定在校内或者市内宾馆就餐标准。
(二)来客不需要宴请的,可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最高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具体标准为早餐10元/人,午餐为20元/人,晚餐为20元/人。
四、结算办法
(一)按照“谁举办谁报销”原则结算。
(二)接待费由财务处根据部门规定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三)各部门在公务接待时需邀请校领导陪同的,接待费用由接待单位支付。
关于校园设摊等活动的管理办法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工作、学习与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结合学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校园内进行的设摊经营活动,须严格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二、设摊组织者应是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合法的社团组织及学院内部学生社团组织。
三、校内临时设摊经营内容包括:从事丰富学生课余文化生活的学习用品推介、校内学生社团的经营实践活动、企业文化宣传、推广销售特色产品等。
四、校园内进行设摊活动由总务处、武装保卫处共同管理。凡设摊单位(部门)须至学校总务处办理申请手续后,报武装保卫处审核并备案;凭总务处签发的 “临时设摊许可证”,由总务处管理并安排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按规定的内容进行设摊活动。设摊单位(部门)将核发的 “临时设摊许可证”张贴在摊位显著位置以备查核。对没有 “临时设摊许可证”的摊位,武装保卫处将予以取缔。
五、申请审批程序:设摊者应提前3天到总务处提出申请,填写《校内临时设摊申请表》,并提交营业执照和产品质监书以及申请单位相关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涉及食品销售的,须提供食品生产单位的 “合格证”及 “食品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学生社团要提交学生工作部或所在学院推荐证明,报送总务、武装保卫处申请审批。
附件:《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临时设摊申请表》
附件: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临时设摊申请表 | |||||
申请单位 (部门) | 负责人签字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设摊 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时起 时止 | 申请摆放 地点 | |||
附申请材料 (复印件) | □营业执照 | □产品质量证书 |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 | □经办人身份证 | □推荐证明材料 |
申请理由 及活动范围 |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总务处 保卫处 审核 | 总务处(盖章) 武装保卫(盖章)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 审批 | |||||
关于加强校内大型活动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内大型活动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切实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特做以下规定:
一、校内大型活动的界定
校内大型活动是指有组织的参加人数在200人及以上,在校内报告厅、体育场(馆)以及教室等公共场所组织承办的会议、演出、比赛等活动;借用学校场所、场地的社会活动、考试等。
二、加强监管和主管责任制
坚持举办者负责、学校监管的原则。举办部门要切实做好安全纪律教育,定岗、定人、定责做好安全工作,落实大型活动的安全防范和措施。
1.学校武装保卫处全权负责学校所有大型活动的监管,发现有损安全稳定的现象和行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甚至立即取缔有关活动。
2.活动主办单位承担安全稳定第一责任,在活动之前要做好安全教育,活动期间要定岗、定人、定责加强管理。
3.对失察失管失职行为一经核实,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三、大型活动须进行申报经审批后方可进行
1.各活动须提前三个工作日申报。主办单位领导严格审核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活动单位(部门)经分管校领导审核通过后,须分别报备党政办、武装保卫处。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校内大型活动申请表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 |||||||||
校内大型活动申请表 | |||||||||
申请部门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活动时间 | 年 月 日 时起至 日 时止 | 活动地点 | |||||||
活动事项 | | ||||||||
部门盖章 负责人(签字) | |||||||||
参加人数 | | 活动项目 安全责任人 | |||||||
分管校领导 审批 | |||||||||
报备部门 审核 | |||||||||
党政办盖章(签字) | 武装保卫处盖章(签字) | ||||||||
关于报告厅及移动录播设备
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有效服务学校教学等活动,加强报告厅的场务和设备维护管理,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特制定若干规定如下:
一、报告厅
1.报告厅使用须提前进入数字校园申请,经党政办核准后确认使用。
2.报告厅使用实行免费使用和收费使用相结合。免费使用范围,各学院各部门每学期用于教学等活动,在工作日、工作时间免费使用两次,每次半天(三小时计)。免费使用一般不含晚上使用,特殊情况另议。
3.免费使用之外,要增加使用时,学校酌情收取部分场务费和设备维护费。工作日场务费半天三小时计,每场300元;晚间500元。设备维护费:投影仪每次(场)100元,大屏幕每次(场)200元。
4. 校外借用收费酌情另议,发生问题,由联系部门负责协调解决。
二、移动录播设备
1.移动录播设备使用须提前填写移动录播设备使用申请单,经党政办核准后确认使用。
2.移动录播设备的使用涉及党政办、网络中心和资产处多媒体教室管理中心等多个部门,该设备只限工作日、工作时间使用。
3.学校酌情收取部分设备管理费、运行费等。设备管理费(含使用培训、测试等):半天三小时计,每场1200元;多媒体教室使用以5间教室为基数计算,500元/5间。
4.党政办负责现场录播设备正常使用及设备使用培训;管理协作方负责网络、多媒体教室设备和软件等;使用方负责转播教室的播放。
使用部门有责任事先向入场人员告知遵守报告厅及移动录播设备使用规定,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损坏公物者,须照价赔偿,由租用部门落实赔偿事宜。
本规定从2018年9月起实行。
关于开展外事活动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第26号文件《关于外事(含港澳台)工作体制及外事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开展国际交流、国际会议等事宜。
二、各学院、部、处应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外事活动开展前至少两周内应填写《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外事活动登记表》报国际交流办审核备案,外事活动结束后须将会议纪要及有关影像资料等交国际交流办备案归档(纸质版、电子版均要)。
三、各学院、部、处认真做好教师出国(境)进修、访学等事宜,教师出国(境)要履行申报及审核程序,填写《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申报表》。教师出国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逗留期限,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必须提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教师出国(境)如期返校后,必须在两周内填写附表3《出国(境)人员汇报表》。教师出国(境)进修、访学超过3个月(含3个月)需与学校签订服务协议。
四、各学院、部、处须做好教职工境外学习考察等登记备案事宜,凡学校组织的我校教职工出国(境)须报国际交流办备案,填写《教职工境外学习考察申报表》,紧急情况下方便联络。
五、各学院、部、处认真做好所有涉外公务事宜管理工作,凡涉外公务活动返校后两周内须提交以下内容:
1.项目介绍
2.《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申报表》(若是政府项目,则提交政府项目申报书)或《教职工境外学习考察申报表》
3.对方邀请函
4.行程单
5.经费使用明细(经费出处需要填写经费报销编号)
6.签署的协议等(若有)
7.《出国(境)人员汇报表》或总结报告
8.活动照片等影像资料至国际交流办
经国际交流办公室签署意见后,方可到学校财务部门报销,报销时需要携带邀请函复印件(据财务处要求,借款时就需要提供邀请函复印件)。
六、材料提交要求如下:标题宋体四号,正文宋体小四,1.5倍行距;照片需要提交清晰源文件5-10张,照片以10字以内说明命名,标明时间、地点。
七、外事活动相关规定的解释权在国际交流办。
附各类表格。
附表1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外事活动申报表
学院基本情况 | ||||||||
院(部、处) | ||||||||
联系人 | 手机 | 电话 传真 | ||||||
外事活动基本情况 | ||||||||
活动主题 | ||||||||
参加者 | 中方: | |||||||
外方: | ||||||||
举办时间 | 举办地点 | |||||||
是否邀请校领导与会 | ||||||||
项目及经费来源(经费报销编号): | ||||||||
请另以附件方式提交下列材料: 1.外事活动背景、议程和活动主题 2.中外方邀请名单 3.如会议规模较大,接待方案具体说明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 ||||||||
学院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国际交流办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注:此表共1页,表格各栏可另纸说明。
附表2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短期学习
申请表
所在院(部/处): |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
身份证号 | 党派 | ||||||
护照号码 | 有效期 限 | ||||||
学历 | 学位 | ||||||
联系电话 | 外语语种、水平证书 | 如雅思成绩、托福成绩等 | |||||
Email | 本年度第( )次出访 | ||||||
出访国家或地区 | 出访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出访 内容 | □国外访学□国外课程研修□培训□学历提升 □其他: | ||||||
附表3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境)人员
汇报表
学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入选年度: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国际交流办公室制
填 表 说 明
一、填写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字迹要端正清楚。
二、本表第一到第三项内容由教师本人填写。
三、本表第四、第五项内容分别由指导老师以及教师所属院系填写。
四、实际访学时间以到岗之日算起。
五、本表内有关栏目填写不下的,可另附页。
六、本表加盖院系公章,一式一份,A4纸,双面打印。
一、基本信息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最后学历 | 最高学位 | 所在学院 | |||
从事学科 | 研究方向 | 行政职务 | |||
专技职务 | 取得时间 | 手 机 | |||
通讯地址 | E-mail |
二、访学情况
访学项目 | 访学国别 | ||||||||||
访学专业 | 研究方向 | ||||||||||
计划访学单位 | 实际访学单位 |
| |||||||||
指导教师 | 指导教师情况 | □博导 □硕导 | |||||||||
访学身份 | 高级研究学者 □ 一般访问学者 □ 核心课程进修□ | ||||||||||
实际访学时间 | 年 月至 年 月 | ||||||||||
访学成果 | |||||||||||
经费来源 | 教委资助金额 | ||||||||||
学校配套金额(经费编号) | |||||||||||
外方提供的资助 | |||||||||||
序号 | 经费支出项目 | 金额(元) | 序号 | 经费支出项目 | 金额(元) | ||||||
1 | 4 | ||||||||||
2 | 5 | ||||||||||
3 | 6 | ||||||||||
累 计 支 出 | |||||||||||
三、访学进修总结
对比预期目标和预期计划,说明已完成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对访学(进修)专业(研究项目)的新思考与创新;在访学期间取得的成果;对回国后的工作的帮助等。(字数3000字左右) 教师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
四、访学单位指导教师意见
如无法提供指导教师意见,请用其他材料代替。如材料为英文版,请一并提供翻译件。 导师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
五、院(部、处)对培养对象的评估意见
1、院(部、处)是否支持培养对象举办过公开的学习汇报: 是( ) 否( ) 2、院(部、处)结合培养对象进修计划完成情况和学术报告情况对培养对象的具体评估意见: 院(部、处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六、学校考核意见
国际交流办(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七、备注
其他需说明事项: 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
附表4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境外学习考察申报表
申请学院、部(处) | 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 |||||||||
活动类型 | 组织单位 | 交通工具 | |||||||||
活动起止日期 | 停留天数 | 天 | 出访国家或地区 | ||||||||
参加人数 (附具体名单) | 领队 | 联系方式 | |||||||||
经费来源 | 所需经费 | 元/人 | 预算总金额 | ||||||||
出访目的 (任 务) | |||||||||||
出访内容 (行 程) | (可附页) | ||||||||||
学院、部(处)意见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国际交流办意见 | 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学校意见 | | ||||||||||
备 注 | |||||||||||
填表说明:
1.活动类型为:考察、合作办学、校际交流等。
2.组织单位:教育部**、市教委**、**协会、本校**部门等。
3.请另附页写明参加人员的详细名单。
4.出访内容(行程)如需可另附页。
5.表格学院、部(处)意见由部门领导签字并盖章。
附表4-1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境外学习考察活动名单
序号 | 姓名 | 序号 | 姓名 |
1 | 16 | ||
2 | 17 | ||
3 | 18 | ||
4 | 19 | ||
5 | 20 | ||
6 | 21 | ||
7 | 22 | ||
8 | 23 | ||
9 | 24 | ||
10 | 25 | ||
11 | 26 | ||
12 | 27 | ||
13 | 28 | ||
14 | 29 | ||
15 | 30 |
附表5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海外学习实训登记表
学院基本情况 | |||
学 院 | |||
联系人 | 手机 | ||
学生海外学习、实训基本情况 | |||
国家、学校 | |||
参加者 | 学生人数: | ||
带队教师人数: | |||
学习、实训时间段 | |||
1.预算: 2.经费来源(经费报销编号): | |||
请另以附件方式提交下列材料: 1.邀请函复印件 2.参加学生及带队教师名单 3.海外实习、实训安排 | |||
学院意见: 签名: 盖章: 日期: | |||
校领导意见: 签名: 日期: |
注:同时请提交相关材料电子版。
学生海外学习实训结束后两周内需按照历年要求提交相关总结材料和影像资料。
附表6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教师出国(境)带队备案表
所在学院: | |||||||
姓名 | 性别 | 职务 | |||||
身份证号 | 党派 | ||||||
护照号码 | 有效期 限 | ||||||
学历 | 学位 | ||||||
联系电话 | 外语语种、水平证书 | 如雅思成绩、托福成绩等 | |||||
Email | 本年度第( )次带队 | ||||||
出访国家或地区 | 出访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家庭地址和紧急联系人电话 | 家庭地址: 紧急联系人电话: | ||||||
承诺 1所填情况均属实,本人愿对所填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此次带队出访不涉及政治敏感问题、科技涉密问题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3校方已告知本人,在本人离境前及抵达目的国(地区)后,购买好境外意外伤害保险。如本人选择放弃购买此项保险,由此产生的后果,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
院(部、处)意见: 领导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国际交流办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此表请正反打印
国际交流办制
附表6-1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带队教师须知
为了加快我校国际化进程,增加师生们的国际交流,为了保证短期游学项目质量,加强对短期游学项目的管理,使项目中的各项组织、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须知如下:
一、选派原则
1.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和承担交派任务;
2.具有大局观念,有较强亲和力,服务意识良好,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
3. 具有良好的英语语言沟通能力。
二、带队教师的职责划分
由学院自行确定带队教师的分工,确定各自职责,做好全团对外联系、沟通协调、重大紧急问题的决策与处理、全团在国(境)外的学习、活动等各项事宜,确保全团顺利完成国(境)外学习交流任务。
三、工作职责
1. 一般情况下,带队教师均使用因私护照出境,出国(境)前必须通过出国(境)审批手续。
1)带队教师必须在出行前完成备案手续,请登录国际交流网页,点击“教师出国(境)带队备案表”完成填写,同事完成各相关部门会签及加盖图章;此次出访的主要带队老师还需完成“学生海外实习实训登记表”及此次出访的邀请函复印件、行程单等附件的提交,并完成相关部门的会签及加盖图章。
2)出访任务完成,回校后两周内提交教师出国带队小结,交国际交流办留存。此次出访的主要带队老师还需在出访任务完成后的两周内,提交学生海外实习实训总结的汇编(可参考历年形式)。
2. 带队教师确定后,应主动与国际交流办联系,提交相关材料。并且在国外带队期间主动联系国际交流办老师和各自学院领导,并保持联系,出现问题及时沟通,必要时报告相关领导审批。
1)全面了解本项目行程安排,包含:对方目的学校或机构接洽人、食宿情况、日程安排、学习课程安排、文化活动安排等;
2)掌控本项目的费用情况,包含:机票费、签证费、境外保险费、项目费、食宿费及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
3)掌控本项目的航班信息,包含:往返日期、时间、航班信息、是否需要转机等;
4)掌控本项目的学生信息,包含:学生基本信息、护照号、所属学院、国内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学生健康状况等;
5)了解目的学校或机构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项目宣传和信息传递。
3. 全面接手本团所有事宜。
1)按项目要求分组,确定组长或队长,明确本团其余带队教师和学生各组的分工和职责;
2)备好需要赠送给对方学校或机构的校方礼品;
3)备好用于交流拍照的横幅;
4)公布航班信息、带队教师国(境)外联系方式、目的国家使领馆地址及电话;
5)统筹安排出发日,学生往返机场的人数、方式、集合地点及时间;
6)制定国(境)外学生管理办法,包含:学生出勤情况、安全管理、护照管理、住宿管理等;
4.严格执行早晚及集合时的点名工作,坚持按规定作息时间休息;
5.教育学生树立安全意识,确保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
6.随时留意学生在钱财、学习、健康、饮食、环境适应等方面的问题,并作出适当的应变处理。
7. 指导学生文明用餐,科学饮食,讲究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疾病传染;
8. 在突发事故中保护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参与协助相关工作人员处理相关工作;
9. 在活动行程中若有临时变动,能向学生解释变动的原因并协助学生适应新的安排。
附表7-1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邀请外籍教师(专家)审批表
邀请学院: 时间: 年 月 日
被邀请人姓名 | 外文 | |||||
中文 | ||||||
被邀请人工作单位 | 国外通讯地址 | |||||
国籍 | 护照号码 | |||||
性别 | 出生日期 | |||||
授课时间 | 授课内容 | |||||
拟申请签证类型 | 入境次数 | |||||
是否有家属陪同 | 陪同家属人数 | |||||
邀请目的 | 费用负担方式: | |||||
停留时间 |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共天 | 居住地点 | ||||
学院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教务处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国际交流办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联系人:
电话:
注:提交时请附被邀请人护照复印件、简历和被邀请人访问计划
附表7-2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外籍教师(专家)
工作总结表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 国籍__________
担任课程及课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任科研项目
担任其它项目
聘用单位评估意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负责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