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法,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复合型、外向型专门人才。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包括体检),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但经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病休学生的待遇。须回家或原单位医疗。自批准日起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所在地。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两个月之前向学校招生办公室提交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健康检查及诊断证明(传染病患者需交最后三个月指标正常的化验证明)申请入学,由学校医务室复查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事先请假手续(病假须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不予注册,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才能参加正常教学活动。
因故不能按时缴纳费用者,必须提出缓缴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缓缴。如不提出缓缴申请或虽提出缓缴申请而未获批准者,仍要按时缴费,否则不予注册,作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包括理论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与毕业设计等),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分别采用百分制和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的五级记分制。
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期末考试周进行,课程总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含期中成绩20%、平时成绩20%)。考查课的考核应在期末考试周前结束。考查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出勤、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实训、课堂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等进行综合评定。最终考核成绩占40%,其他占60%,考核方式可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采用不同的形式。若期末采取笔试形式综合考查的,其组织形式与考试相同,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重为40%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课外锻炼活动出勤率达不到要求者,体育成绩不予及格。
实习实训的成绩评定根据实际情况以五级记分或者百分制记载。
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给予补考,补考在规定时间进行。补考及格的课程以60分或合格计,不及格按实际考分计。
第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期末考核总评不及格,允许参加该学期的补考、跟班期末补考、毕业前补考及毕业两年内参加跟班补考,不再组织重修。
1.学期补考:时间安排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组织上学期期末不及格课程的补考。
2.跟班期末补考:补考不及格可在开学后两个月内根据教务处公布全校课程表开设的课程,学生向所在院系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请,由各院系审批参加跟班期末补考。
3.毕业前补考:对毕业班在第一到第五学期有不及格的学生在第六学期的每年五月第二周,安排毕业前补考。
4.毕业后两年内补考:由要求参加补考的学生在每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到学生所在院系办公室填写申请补考表格,参加学业期跟班考试或参加每年五月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第八条 学生擅自缺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该门课程学期成绩记为无效,不得参加本课程的学期补考,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二分之一者,取消该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必须重修。
第九条 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应事先请假(病假应有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医生开具的病假单),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缓考单交班导师,由班导师提出意见,医务室审核,交教务处批准,作为缓考。无法考前到校办理缓考手续的,必须事先电话告知班导师,教务处记录备案,但考后三天内必须补办申请缓考手续,报教务处批准。逾期不办理者,作为旷考处理,不得参加学期补考,成绩以零分计。缓考者参加正常补考,成绩按实际得分计。若成绩不及格,不再安排学期补考。期中考试经教务处批准缺考者,学期总评成绩期末考试成绩占学期总评成绩的80%。
第十条 英语、体育(除伤残外),两课、实验实训类课程一般不实行免修。
第三章 免修
第十一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免修相应课程:
1.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技能资格证明相应的课程(英语四六级证书除外),经任课教师和学生所在专业教研室主任认定,准其免修对应课程。课程的成绩按证书所标对应的等级或成绩记载。
2. 凡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单(五年内有效)且其所学课程与培养计划中设置课程的课程大纲要求一致,采用教材基本相同,教学时数相当,经该课程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同时取得相应学分,成绩以成绩单上成绩记录。
3.复学、转专业、留级学生,原已修过与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内容和学时相同或相近、考核成绩合格的课程,经学生所在专业教研室主任认定,准予免修,成绩以已修课程原成绩记载。
4.参军退伍返校复学学生,其应征入伍当学期的已修课程已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的,以实际成绩记载,未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认定其为合格,成绩以最低合格分数记。
5.学生因残疾、严重疾病后遗症、体弱、慢性疾病及其它身体方面的原因不能参加体育课程学习的,经体育教研室确认,编入保健班学习;军训课由医生证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后参加特定军训课目的训练,不可申请免修。
各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两周内将本系获得免修资格的学生名单,连同申报表、附件的复印件报教务处备案,逾期不办理者,视作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申请免修的程序:
1.学生到系办领取“课程免修审批表”,据实填写并报系部审核;
2.审批表连同课程成绩证明或相关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报教务处;
3.教务处审核批准后,书面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及授课教师,并由课程教师进行网上登分。
4. 所有免修课程的教材一律不退不换。
第十三条 免修课程的成绩记载:
通过等级考核的,若是合格则以60分记,若良则以75分记,若优秀则以85分记。
第四章 学制与留级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三年制的基本教学年限。
第十五条 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中课程的设置和要求,确定课程的授课时数和课程的学分;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职业素质教育模块、职业基础教育模块、职业能力教育模块、职业实践教育模块、职业拓展教育模块。
第十六条 学生毕业必须通过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的考核。
第十七条 每学年内连续两个学期经过补考,总评成绩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20学分;或经过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超过25学分者予以留级。
第十八条 毕业班学生不实行留级。
第十九条 留级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管理并全额缴纳学费,学校对其纳入正常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条 留级的学生如遇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则跟原班级试读。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年级上构成第二次留级时,可劝其退学。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方准许转专业:
1. 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跨学科转专业者必须作降级处理;
2. 个别学生入学一学期后发现学习困难或其他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难以继续学习者;
3. 一旦转入新的专业,必须修完该专业的所有课程;
4.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5. 其他特殊原因。
第二十三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不予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予以退学、留级(重读)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有学生本人书面申请,辅导员提出意见,转出和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
2.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上海市教委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市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3.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内申请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五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进行治疗、休养,一学期停课时间连续达总学时数二分之一以上者;
2.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根据考勤,一学期病事假累计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等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必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保留学籍,不得跟班听课或参加考试。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病疗费按学校规定(关于在册学生就医的若干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生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医务室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某种特殊原因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必须出具与之相应的有关有效证明或文件,并经学校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的,方可复学;
3.学生休学期满前一个月,持有关证件,申请复学,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则视为放弃学籍;
4.学生复学后,休学前已经考试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免修;
5.因教学计划的变更,使复学学生有个别课程没有修读,可申请补修;
6.要求复学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可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1.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3. 休学一年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5.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6.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7.学生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在学校规定五年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8.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超过两周未注册者;
9.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10.符合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者。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七条 退学的学生,按规定在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参照本学生手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五年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美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核成绩仍有不及格课程,均可在毕业前补考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年五月份的第二周进行,全部课程及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若仍有不及格课程,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或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延长学业一年,但必须交纳相关的费用。
第四十一条 毕业实习(设计)报告和体育不及格的不能毕业;结业后可补作毕业实习(设计)报告,合格后可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结业后可在两年内,回校参加补考,全部课程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全部及格者或逾期未参加补考者,不再办理换发毕业证书手续。
第四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学校不发肄业证书;对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四十四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