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一、学生处成立奖学金审核小组,负责审核奖学金评定工作,上报学院批准。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于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评定,经审核、批准后颁发,毕业学年不评定。
二、评奖名额及金额
一等奖占全班实际在册人数的2.5%,奖学金为每人500元;
二等奖占全班实际在册人数的10%,奖学金为每人300元;
三等奖占全班实际在册人数的15%,奖学金为每人200元。
三、评奖条件
1.本学期内无不及格课程和各种行政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2.本学期内无旷课记录。
3.一等奖获得者综合总分必须为班级第一,且各门考试、考查科目总评成绩均不得低于75分。
4.奖学金严格按综合分数名次评定,一、二、三等奖根据分数高低排列。
5.获奖综合分数的评定:
(1)考试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平均分占65%;
(2)考查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平均分占15%;
(3)学期德育素质测评占15%;
(4)学期体育课程成绩占5%。(对于第三至第五学期没有体育课,则这项成绩不计入综合分数内)
(5)军训与国防教育成绩不参与奖学金评定;
(6)因参加国家、市级或学校组织的竞赛及其他集体活动而无法正常参加期末考试的,参加学期补考成绩合格后可参加奖学金评定,因个人原因办理缓考手续的,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
(7)凡课程无成绩,均不参与奖学金评定。
(8)通识教育选修课成绩计入奖学金评定,当学年未进行通识课程选修的,均不参与奖学金评定(退役复学学生由于退役返校时间的原因未进行通识教育课程选修,当学年通识课程成绩按60分计算)。
四、评奖办法
根据综合分数排名和评奖名额确定获奖名单,报学工部奖学金审核小组核定、公示后,报学院批准。
五、本条例于2019年4月修订,自2019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工部。
关于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一、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二、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校园管理的情况下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学校主管部门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三、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勤工助学应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仅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
五、学校不组织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它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六、勤工助学服务中心设在学生工作部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其职责:
1、负责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2、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3、实施其他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七、学生自愿参加勤工助学的须由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初登陆校园网——“数字校园”——“德育团委相关”——“勤工俭学申请”——“添加”提出网上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填写申请信息时务必标明是否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优先安排长期用工岗位。辅导员审核通过后,再由学工办主任审核,最终资助管理中心将对所有申请进行统一安排。
八、勤工助学的岗位信息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在同等条件下,特困生、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九、各学院及职能部门如需设勤工助学用工岗位,须于每年年底学校集中申报预算前向勤工助学中心提供用工计划(含岗位职责、用工人数、用工时长等),勤工助学中心汇总后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反馈结果。用工部门须根据学校批准结果提前两周至校园网“数字校园”——“学生德育”—“发布用工信息”填写相关用工需求,之后由团委根据网上申请的岗位任务、所需人数、人员的专业或素质等要求公开招募。用工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并考核。若用工部门在用人过程中超出学校批准的勤工助学用工人数和用工时长,超出部分由用工部门自行承担。
十、在学生从事劳动的过程中,用工部门要指派专人指导、验收。对验收合格的,由团委支付劳动报酬;对验收不合格或不满意的,经资助管理中心认定后,用工部门有权中止其劳动、或要求其重新劳动,团委有权酌情扣除或拒付劳动报酬。
十一、校内营业性或承包部门需要勤工助学学生,可以向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资助管理中心公开招募,用人方支付劳动报酬。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协调用人方和学生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用人方与学生的正当权益。
十二、对于学生自行参加的各类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所产生的劳务纠纷学校不负责调解和仲裁。
十三、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十四、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基金内支出。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每小时不低于10元。
十五、学校每学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十六、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的,团委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十七、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十八、本办法于2018年10月修订,自修订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工部。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加速人才培养,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同时强化社会信用观念,进一步推动助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国家助学贷款系指贷款人对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贫困生发放,并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给予贴息的助学贷款。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用途分为学费贷款和生活费贷款。学费贷款用于借款人向所在学校支付学费;生活费贷款用于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开支。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人为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其中中央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限定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
第二章 贷 款 条 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和有效居民身份证;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4.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学费、生活费;
5.学习认真,品德优良;
6.已接受所在学校组织的有关信用教育,并承诺向贷款人提供毕业以后的工作单位、经济收入、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变动情况,以及担保变化情况;
7.符合国家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货款期限、利率和限额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为学制加13年、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章 贷 款 方 式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方式发放。
第十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贫困生,须提供贷款见证人,见证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见证人为借款人所在学校的学生处;
2.见证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见证人集中推荐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为借款申请人,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在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书上签章;
(2)统一召集借款人开展信用教育;统一召集借款人办妥填写助学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3)建立、更新并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残疾、死亡、失踪及在校表现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协助贷款人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第五章 贷 款 审 查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原则上由借款人向其所在学校学生处提出申请,学校代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后,将申请借款资料连同学校的审核意见一并送交贷款人审批。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提供并填写下列真实、有效的资料:
1.贷款申请书并由借款人父母同意该生借款的确认签章;
2.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户口迁移证复印件;
3.家长(父、母)的有效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的复印件;
4.家庭(主要指父母)的经济收入证明;
5.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6.近期水、电、煤、电话账单中的任何一份复印件;
7.申请人要备有私章;
8.以上所需复印件一律用A4纸复印。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资料必须经所在学校学生处审核,学校对借款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人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的身份证明、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进行调查。贷款人应在学校推荐交付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学校予以答复,由学校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六章 贷 款 发 放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贷款人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内容包括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息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贷款人审查同意后,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学费贷款部分每学期直接发放到借款人所在学校学费账户,不得发放到借款人借款账户。生活费贷款部分发放到借款人借款账户。
第十七条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后,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上海市个人征信系统。
第七章 贷 款 偿 还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还本付息计划偿还本息。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毕业后可以开始还贷。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后并确定提前还款方式可提前还款。
第二十条 借款人因故要求推迟第一次还款日期或贷款展期,应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后,重新确定第一次还款日期或贷款展期。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未按时偿还本息时,贷款人应及时向借款人致电或发信函或上门催收,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并计收逾期利息,同时上报上海市个人征信系统。
第八章 贷 后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见证人负责借款人在校期间与贷款人的联系,将借款人在校表现及重大事件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向贷款人提
供借款人毕业后接收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及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后管理。借款人毕业前或第一期还本付息日前,贷款人应通过见证人督促借款人办妥还款确认手续,明确借款人毕业后接收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及其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有转学、退学、开除、出国留学或定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死亡、失踪等情况,贷款人有权终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如发现借款人有违反校纪校规,被处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等不良情况,有权停止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第二十六条 如出现贷款逾期情况,贷款人应加强催收力度,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追究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贷 款 贴 息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项下利息,分部属院校和市属院校,由国家财政和市财政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予以不同比例的利息补贴。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所借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方式为: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人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十章 债权人保护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约:
(一)未按借款人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二)未按还本付息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三)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和资料,已经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
(四)与他人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
(五)借款人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受馈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
(六)违反本实施细则和借款合同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 借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同违约:
(一)发生违法乱纪行为,受到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
(二)中途辍学、退学、被学校开除或取消学籍;
(三)出国留学或移居国外;
(四)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定期监督检查借款人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上述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时,贷款人可视借款人违约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数种债权保护措施:
(一)限时纠正违约行为;
(二)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款,清偿贷款本息;
(四)宣布贷款终止,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贷款;
(五)依法追索借款人国家助学贷款项下的全部债务,上报上海市个人征信系统,并将其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以学校为单位公布于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
(六)要求见证人协助保护债权人,见证人未尽责的,可上报市教育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并暂停该校学校助学贷款申请受理;
(七)依法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由贷款人按《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提取呆、坏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核销呆、坏账。
第三十三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相关文件有出入,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