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做好学校教师初级职务评定工作,经研究,对我校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初级职务的认定,作如下规定:
一、思想道德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服从工作分配、钻研业务、工作认真负责。
3.申请人员任现职以来考核合格。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工作。
二、学历和任职年限
1.助教
l 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
l 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
l 每学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态度认真,教学效果良好。
l 担任兼职思政教师工作,工作考核合格。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初级)
l 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
l 本科毕业工作满一年。
l 大专毕业,工作满二年(并已在进修本科学历者)。
l 思政工作考核合格。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初级)
l 硕士研究生试用期满。
l 本科毕业,在实训室或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满半年,经考核合格。
l 大专毕业,在实训室或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一年,经考核合格。
l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在在实训室或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两年,经考核合格。
l 实验室系列的初级职称为实验员,工程技术岗位的初级职称为助理工程师。
三、认定程序:
①申请人员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由所在部门审定并在考核意见栏说明(教师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审定;思政工作量,由学工部审定;进修培训培养情况,由人事处审定)。
②各系(部门)负责对申报者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考核,须对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与工作实绩等提出考察意见。
③由校初级职务评定小组提出认定意见。
④凡通过评定者,由学校发放初级职务认定资格证书。
四、其他
1.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