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东字﹝2016﹞34号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关于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
上海民办高校政府专项资金是上海实施“科教兴市”战略,是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举措。政府通过对民办高校教学工作的择优支持,引导民办高校加强教学内涵建设,促进民办高校不断改善教学条件,促使民办高校向着定位准确、教学优良、管理规范的方向发展,培养社会发展所需要的人才。政府专项资金是促使我校快速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本着与学校“十三五”战略目标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勤俭办学的精神,为了用好、管好专项资金,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管理机构及职能
学校对政府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二级负责”的管理模式,成立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校长、校党委书记,副校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及校长助理为副组长,党政办、教务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学工部、后勤保障部等相关部处负责人为组员;项目工作小组按项目成立,由项目负责人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及专业人员为组员。
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重大事情研究、遴选和决策、人员安排、专项资金的预决算的审核、项目的检查和验收等事情。
项目工作小组负责项目预算的编制、建设进度、设备采购的前期调研、参与合同商谈、设备验收、参与监督场地工程改造、项目完成期的验收等。
二、经费管理及资产管理
专项资金统一由学校财务处进行核算与管理。经费管理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书中的项目执行。根据实际情况项目需要追加配套资金的和适度调整的,须由项目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处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追加和调整。
项目固定资产采购与管理、低值易耗品采购、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等,需参照《上海东海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海东海学院实训设备精密仪器管理办法》、《上海东海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办法》、《上海东海学院零星基建、修缮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上海东海学院基建、修缮管理的若干原则规定》、《上海东海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等制度的规定执行。
工作小组应根据项目进度合理安排使用经费。专项经费支出审批办法和学校《经费审批授权通知》相一致。
三、预算管理
根据“职责分明、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的原则和预算编制要细化合理,对不按计划实施的项目要有追回制度,由项目负责人按学校收到的专项资金总额分配给其项目的金额编制预算,交项目组相关的院系和部处审核;报学校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一份纸质一份电子版交至财务处作为项目的立项报告(要单位盖章),项目终了由财务处统一归档。
四、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1.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根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要求,设置“专项经费”会计科目进行独立核算。
2.在项目支出审核时,须严格按国家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执行。
3.专项经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4.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就批准后,按基建财务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
5.项目终了,及时上报项目的实施报告、验收报告(要验收专家签字)及效益报告,纸质和电子版本各一份,交校财务处归集。
项目完成的时限,一般项目在资金下达后一年内完成,跨年度的项目按其申请的年限为准执行。如果超过时限要专门打报告写明超时理由,交校财务处由其统一收集提交校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6.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五、操作流程
立项报告(或项目计划书)→实施报告→中期检查(视项目而定)→验收报告(验收通过)→效益(成果)报告;
立项报告:由相关院、系、部、处写立项报告(或项目计划书),该报告完成后交校长或校长指定的召集人;通过校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进行遴选,选中的项目根据项目资金安排来核定经费概算;
实施报告: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后的金额由项目负责人写实施报告;
中期检查:根据项目的需要由领导小组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
验收报告: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的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通过后写该报告;
效益(成果)报告:最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写效益(成果)报告。
六、建立项目库
根据学校的“十三五”发展规划和定位,由相关的院、系、部、处制定三年的申报与自身发展有关的项目,提交给校长或校长指定的召集人,经校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讨论遴选后,选中的项目按轻重缓急确定项目的顺序,建立学校项目库。必要时,根据学校新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及突发事项可调整项目库的项目。但申报、批准程序同上。
七、加强项目招投标制度和合同的管理。
根据“上海东海学院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对设备进行招投标及签订相应合同,由资产处牵头管理;根据“上海东海学院零星基建,修缮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零星基建和修缮招投标文书及合同由后勤保障处管理;其他合同归口管理各司其职。每年终了,由上述管理单位整理归档。
八、加强论文成果及奖项和社会服务的佐证材料的归集
由教务处、人事处、学工部及其相关的职能部门每年终了把归集的佐证材料整理归档。
九、本办法至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东字[2011]第48号文终止。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以本文为准。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4月21日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