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修订)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教〔2014〕40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进行修订,现予以印发。
一、奖励资助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资助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同一学年内,获得一次以上(含一次)的各类奖学金,或学习成绩有明显进步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如:义务献血、各类大型活动的志愿者等;
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四、评审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上海市教委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和预算开展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在学校学生评优的基础上进行。获“校三好学生”、“校优秀学生干部”及以上荣誉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所在院系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各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评议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学生受资助情况,按照同等条件下,学习成绩突出者优先的原则,确定初步名单,并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部;
4.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上海市教委。
五、发放及管理
1.学校给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和上海市奖学金;
3.资金到位后,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六、附则
1.本办法由学工工作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7年9月开始施行。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部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