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2021年继续执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0-12浏览次数:188

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

 

一、学工部成立奖学金审核小组,负责审核奖学金评定工作,上报学院批准。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于下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评定,经审核、批准后颁发,毕业学年不评定。

二、评奖名额及金额

一等奖占全班实际在册人数的2.5%,奖学金为每人500元;

二等奖占全班实际在册人数的10%,奖学金为每人300元;

三等奖占全班实际在册人数的15%,奖学金为每人200元。

三、评奖条件

1.本学期内无不及格课程和各种行政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2.本学期内无旷课记录。

3.一等奖获得者综合总分必须为班级第一,且各门考试、考查科目总评成绩均不得低于75分。

4.奖学金严格按综合分数名次评定,一、二、三等奖根据分数高低排列。

5.获奖综合分数的评定:

1)考试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平均分占65%

2)考查课程学期总评成绩的平均分占15%

3)学期德育素质测评占15%

4)学期体育课程成绩占5%;(对于第三至第五学期没有体育课,则这项成绩不计入综合分数内)

5)军训与国防教育不参与奖学金评定;

6)因参加国家、市级或学校组织的竞赛及其他集体活动而无法正常参加期末考试的,参加学期补考成绩合格后可参加奖学金评定,因个人原因办理缓考手续的,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

7)凡课程无成绩,均不参与奖学金评定;

8)通识教育选修课成绩计入奖学金评定,当学年未进行通识课程选修的,均不参与奖学金评定(退役复学学生由于退役返校时间的原因未进行通识教育课程选修,当学年通识课程成绩按60分计算)。

四、评奖办法

根据综合分数排名和评奖名额确定获奖名单,报学工部奖学金审核小组核定、公示后,报学院批准。

五、本条例于20194月修订,自20199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