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庄飞柳基金会奖助学专项基金管理及使用办法
(试行)
庄飞柳基金会奖助学专项基金是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与庄飞柳女士签署《奖助学基金管理协议》,由庄飞柳女士出资设立(以下简称“奖助学金”),专门用于奖励及资助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学生励志成才、刻苦钻研、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为国家和社会培养造就更多优秀人才,依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照学生自愿申请、民主评议、逐级认定审批的流程,专款专用。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奖助标准
第四条 庄飞柳基金会初始捐资110.3万元,资金由校财务处代管。该基金会设立的奖助学金分为综合奖学金和专项助学金两类,每年具体奖助名额及金额,根据银行利息收入和其他资金注入情况确定。
综合奖学金主要奖励在学习上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专业竞赛并获奖的团体及个人。
专项助学金主要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出现特殊困难及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学生。
第五条 参加各类奖助学金评选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热爱母校,积极践行“弘志励学,明德至善”的东海精神和“自尊自强,认真求真”的东海校训;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
(五)积极参加学校活动及志愿服务,身心健康。
第六条 在参评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各类奖助学金:
(一)在参评学年或奖助工作评审周期内,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因休、退学等原因,在校时间不满30周者;
(三)恶意拖欠学费者。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
(一)参评综合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学业成绩(包括体能测评成绩及德育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20%;
(二)综合奖学金分为荣获市级专业竞赛一、二、三等奖奖励金;荣获国家级专业竞赛一、二、三等奖奖励金。两个档级。
(三)综合奖学金的获奖比例及奖励金额:
1. 凡参加市级专业竞赛并获奖的团体和个人:
一等奖奖励金:团体5000元,个人3000元/人;
二等奖奖励金:团体3000元,个人2000元/人;
三等奖奖励金:团体2000元,个人1000元/人。
3. 凡参加市级专业竞赛并获奖的团体和个人:
一等奖奖励金:团体10000元,个人5000元/人;
二等奖奖励金:团体8000元,个人3000元/人;
三等奖奖励金:团体5000元,个人2000元/人。
原则上,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的学生不重复申请校级综合奖学金。每学年具体奖励金额根据银行利息收入和其他资金注入情况确定。
第八条 专项助学金
主要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出现特殊困难及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学生。原则上申请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重复申请校级专项助学金。专项助学金的申请比例及受助金额根据捐资方出资情况及具体申请人情况决定。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评审委员会”),由校长和党委书记任主任,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党政监察部门领导任副主任,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各二级学院院长任委员。
在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负责评审各类奖助学金,确定获奖人选名单;
(二)负责研究处理各类奖助学金评选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三)负责研究处理各类奖助学金有关评选资格、评选条件、评审机构等由捐资方提出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本学院学生奖励评审小组(以下简称“院评审小组”),由学院院长任组长,学院党支部书记、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
在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院评审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评审本学院各类奖助学金,确定学院拟推荐人选名单;
(二)负责研究处理各类奖助学金评选中出现的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各类奖助学金的设立协议和捐资方意愿,奖助学金可单独成立评审工作组,负责相关专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
第四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十二条 原则上,各类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年10月结合学生学年综合表现进行。
第十三条 原则上,各类奖助学金评选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辅导员审核申请学生材料后,报院评审小组评审,确定拟推荐人选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报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获奖人选名单。
第十四条 综合奖学金及专项助学金的评选、管理、奖金发放均由校财务处具体负责,并接受校评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各类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学校发文予以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奖励审批表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原则上,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及专项助学金不可兼得。
第十七条 学生在奖助学金申请和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撤销其所获奖励,追回奖助学金和证书,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学院指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教学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综合奖学金及专项助学金评审管理细则,并报校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201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