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奖励管理规定(2020年继续执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0-10-12浏览次数:127

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一、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三、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各级各类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四、本规定于20176月制定,自201791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