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10-19浏览次数:23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基本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明确安全责任,确保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基建项目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合规、预防为主、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三条基建管理部门要通过规章制度、合同、会议、洽商、往来文件等手段,督促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责任如下:

() 学校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建设项目采购制度,保证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 投入生产和使用。

()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在施工组织 设计中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做好交底等工作。

() 工程监理单位认真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中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的审查和施工过程中日常监理工作,配备专业安全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条件完善和改进施工作业方式,特别是关键工序要进行巡查和旁站,切实做到安全监督不留盲点、不留漏洞、不留死角,把好安全质量关等工作。

() 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等内容。

第四条涉及基建项目在校区范围内施工的,原则上施工场地应进行封闭管 理,与校区尽量完全隔离,如遇特殊情况人员或车辆需从校区内进入施工场地的,需报基建管理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学校应当采购符合法律规定资质条件的参建单位(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参与项目实施,并督促参建单位按职责做好施工安全、规范操作、安全交底等工作。

第六条基本建设项目应按国家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学校聘请的工程监理单位代表学校对工程安全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基建管理部门支持现场监理工程师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第七条基建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签订施工总承包安全协议及校园安全协议,落实工程安全责任主体;应会同代建单位督促工程监理、施工单位制定安全管理保证体系,编制达到相关目标的针对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方案;应会同管理各方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按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标准,履行合同约定的施工安全管理各项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材料设备物资管理、施工现场及周边[临设]管理等)并检查落实。

第八条基建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实际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基建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合理编制工程造价并保证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按照工程规律设置合理工期,确保工程实施所需合理时间;应督促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

第十条根据工程施工阶段的特点,基建管理部门及时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参建单位并配合公安机关、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学校保卫处等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消防设施配置情况、防暑降温措施等工作进行检查(包括现场检查和安全检查记录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规范开展并切实做好施工人员安全教育、重点安全事项(如疫情防控、防汛防台、高温雷雨等)等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工程例会、现场抽查等形式及时了解项目实施中的安全情况并就隐患问题要求相关单位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 针对现场产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及时上报并监督和检查事故处理方案及实施。


第三章 禁止行为与处理

第十 禁止行为

基建管理部门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任意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 行为处罚

基建管理部门应督促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问题,及时进行制止、纠正、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并监督和检查安全整改落实情况。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可报请基建管理部门、政府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按约定、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 本办法由上海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