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10-19浏览次数:29

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基本建设项目进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管理,确保施工进度规范有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基本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改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从开工、实施、竣工等整个施工进度所有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施工单位是工程进度的首要管理责任主体,承担施工进度方案编制、 执行并确保进度目标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进度计划、方案进行审批并监督执行;基建管理部门、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进度管理工作,确保进度控制目标按时完成。


第二章  工期制定

第四条  工期制定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规定的工期定额,结合项目规模、类型及技术难度等情况,合理确定工程所需工期。经确定的合理工期即施工合同工期,作为进度控制的目标。涉及合同工期确需调整且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当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且压缩幅度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第五条  施工进度管理必须在保证现场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缩短工期为由降低工程质量和现场安全标准。


第三章 进度管理

第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督促代建单位预判并提前协调、处理工程实施所需的相关外部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施工所需的水、电、通讯及其他相关内容的满足程度和时间。

第七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单位深入了解、吃透施工图纸、明确图纸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组织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开展施工图纸交底等工作,要求设计单位明确列明工程设计方案中需要注意的重点、难点,并在交底会上及时解决。

第八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督促代建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等根据施工图纸尽早确定施工方式、衔接,有效协调并处理各类关系:处理好地下工程与地上工程之间的关系;处理好已有工程建筑与新建建筑之间的关系;协调好施工作业与市政配套征询、设备采购管理之间的时间搭接。

第九条 施工单位须根据合同工期目标要求编制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各专业施工进度计划,报工程监理、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后实施,由监理人员监督计划的执行。

第十条  施工单位编制施工进度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工程结构特点、施工现 场情况、季节影响及周边环境等因素,确保机械设备、劳动力、材料等及时到位,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在保证总进度计划的前提下应当具有一定的弹性,针对限制 性因素应提前制定相应预案,妥善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  施工进度计划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分部分项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工程量;

()拟投入劳动力及机械设备;

()工作持续时间;

()保证措施。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于每周工程例会上报本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及下进度计划表,工程监理确认后报基建管理部门审核。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施工的施工单位应书面说明原因若为施工单位原因,应责令其采取措施限期追回进度。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于每周监理例会报送上周实际完成进度情况及本周进度计划,工程监理、基建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审核后的进度计划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未完成周计划的要在下周计划中安排落实,并分析原因,落实措施。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主动加强工程进度的控制,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如实反映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度进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进度计划,并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以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定期向基建管理部门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工程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应提出详细报告,供基建管理部门采取措施。

第十五条基建管理部门收到工程监理单位工期严重延误报告或发现工期严重滞后情况发生,应尽快会同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洽商,并应及时通过工程监理向施工单位发函督促,分析滞后原因,以便采取停止付款、要求误期损失赔偿等有效措施,保证总工期的实现。

第十六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重视项目前期工作,确保资金、场地、施工图纸等施工条件到位,完善设计,减少工程变更,避免出现因学校原因造成的工程工期延长;代建单位应督促财务监理应根据项目实际编制合理的资金 使用计划,报基建管理部门审核,使施工力量配备、材料物资到货与进度需要保持平衡,尽力保证进度目标要求。

第十七条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施工单位有权提出延长工期的原因,以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予以执行。


第四章 工期延期审批

第十八条  工程延期的审批程序:

() 如出现导致工程延期的事件,施工单位应当在通过调整工作安排尽量减少损失的同时,于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以《工程延期意向通知》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基建管理部门。

() 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延期意向通知》发出后有效期内,向监理工程师和基建管理部门补齐《工期延期详细情况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后提出初步意见,报基建管理部门审核。

() 延期事件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提交《工程延期最终报告》, 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核实后,报基建管理部门审核,最终确定该延期事件所需要的延期时间。

第十九条  如因出现工程延期事件, 施工单位在提出延长工期要求外提出索赔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洽商签证的相关程序和权限办理。

第二十条  如因施工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误期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