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确保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施工质量控制与学校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控制管。
第三条实施原则
工程质量控制坚持依法合规、工序规范、质量优良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主体
基建管理部门是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质量控制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各参建单 位按照规范要求和合同约定做好项目施工质量管理、检查、监督、实施等工作。
第二章 质量控制措施
第五条基建管理部门应配合学校将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对按规定必须采购招标的项目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采购招标程序,组织发包时应当提出合理造价和工期要求,不迫使投标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第六条基建管理部门应按规定设置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确有特殊、紧急情况或合理事由需压缩工期的,应会同承包方、工程监理等单位沟通,如具备技术可行性的,应组织专家论证且压缩幅度不得超过合同工期的15%。在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及相应费用的前提下,明确实施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在符合国家、上海市相关财政管理规定及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 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支付工程实施所需相应费用,不得拖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费用和工程款。
第八条基建管理部门应向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真实、准确、齐全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基建管理部门应会同设计单位及时向施工现场提供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工程实施期间如有设计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基建管理部门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不指定承包方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商或供应商。
第十一条按国家规定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学校聘请的工程监理单位代表 学校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支持现场监理工程师独立 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应重视质量的事前控制。在项目开工前应认真 组织好各专业的图纸会审,要求并配合施工单位做好准备工作,严格审查施工方 案和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第十二条 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落实质量责任,严格按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技术规程、质量标准等要求,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重要施工环节、进场材料设备等进行重点检查监督,基建管理部门应做好相关督促工作。
第十三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项目,基建管理部门应责成总承包单位建立健 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对隐蔽工程和重要部位要有质量检验制度,进场的材料、设备要严格检验,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偷工减料。
第十四条 工程质量检查的依据
(一)现行的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二) 施工图纸及说明、设计变更单、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质量方面的技术 文件、会议纪要等。
(三)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检查的重点
(一) 掌握设计图纸、说明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全面情况,了解设计对关键部位的要求。
(二) 对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以及机电设备、配件等质量和出厂合格证进行复核,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 严格工序管理和检验制度。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认真做好隐蔽工程检验验收手续。
第十六条对各分部分项,施工单位做出的质检记录、质量自评和监理做出 的质检评定,学校基建项目现场代表可会监理单位及时给予查验,也可委托其他第三方进行查验。
第十七条 对设计变更等影响施工质量的事宜,须经履行变更程序,方可 进行施工。
第十八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会同工程监理等加强对施工材料设备、施工资料、施工现场的检查、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要求及时整改落实反馈。对于检查不合格的一般性质量问题,有权做出纠正和返工的决定。对重大质量问题,应会同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解决,并按相应的程序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施工期间,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更换人员应经甲方代表批 准。基建管理部门可以对经考察不称职或对施工质量管理不力的的施工人员、监 理人员责令清退。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后,基建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等机构监督。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 基建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时,应向基建管理部门出具质量保证书,载明基建项目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整理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档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基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职,对未 按本细则规定履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 代建单位、工程监理、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未严格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控制义 务或因违反规定导致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的,应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 约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东海职业技术学院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